民用航空法 第73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六章 民用航空事業之管理 › 第四節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第73條 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於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