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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賠付債務、承受資產之種類及價額之決定。五、監督受託機構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事項之執行。六、定期檢核有可能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財務業務改善情形。前項第二款…
  2.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農委會得委託受託機構依下列方式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一、賠付信用部負債,並承受其資產。二、賠付負債超過資產之差額。前項各款所定負債,應扣除不受重建基金保障部分;所稱資產,指依債權受償比例應受分配之資產。
  3.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信用部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或有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農委會得研擬處理方式提報評價小組決定其處理優先順序及處理方式,經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後處理之。
  4.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一處理:一、公開標售。二、由農委會洽特定人後,會同或委託受託機構或專業機構採比價、議價方式辦理。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賠付前,農委會應於本專款網站公告經營不善信用部客戶每筆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呆帳。
  5.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農委會承受之資產,得委託受託機構辦理點收、保管、催收、管理及處分等相關事宜。前項應辦事宜,受託機構得提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後,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代為處理。受託機構辦理第一項規定之業務,應定期將處理情形提報農業特別收…
  6.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託合併或承受之農會、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為發放。信用部由農委會依農業金融法相關規定命令其所屬農會、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漁會,或命令農會、漁會將其信用部讓與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漁會時…
  7.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受託機構執行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事項時,得請下列單位提供資料:一、代行職權人提供處分或其他相關資料。二、第十一條查核不法案件之單位協助蒐集及提供不法事證資料。
  8.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1條 為健全農業金融機構之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9.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2條 本法所稱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指依農會法、漁會法及本法設立辦理信用業務者;全國農業金庫為信用部之上層機構。
  10.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6條 …業專案貸款有關宣導、推動、帳務處理、財務收支、統計及對於經辦機構之輔導查核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農業金庫辦理。
  11.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7條 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該金庫、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
  12.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8條 為保障農業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農業金融機構應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參加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保險。
  13.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9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農業用途之放款,應優先承作;對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民或農業企業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14.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10條 農業金融機構之管理,本法未規定者,依農會法、漁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5.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21條 …立監察人中之一人為監察長,並擔任監察人會議主席:一、農業金融機構業務之稽核。二、各項帳目之查核及資產負債之定期檢查。三、違背本法及章程之檢舉。四、董事會所提年度決算案之審議。五、其他章程規定之事項。監察人會議之決議,應以…
  16.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31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轉存其他金融機構之餘額,得繼續存放。信用部營運資金融通,除情況緊急並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者外,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
  17.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5條 …以下罰金。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派員監管或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拒絕將信用部或全…
  18.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59條 本法施行前,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規定,將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於本法施行後,為辦理農業金融業務設立信用部,不受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四條第二項限制。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規定,將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其…
  19.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60條 …公司處理之信用部,於本法施行九個月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處理之。
  20.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二、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三、通貨交易:指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
  21.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3條 農業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農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二、農業金融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一)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二)進行下列臨時性交易:1.辦理…
  22.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4條 農業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一、疑似匿名、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二、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開戶者,且查證代理之…
  23.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5條 農業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農業金融機構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
  24.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7條 農業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應自行辦理,如法令或本會另有規定農業金融機構得依賴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客戶本人身分、代理人身分、實質受益人身分或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時,該依賴第三方之農業金融機構仍應負確認客戶身分之最終責任,…
  25.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8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農業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
  26.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9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農業金融機構應逐步以資訊系統整合客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供進行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之查詢,以強化其帳戶或交易監控能力。對於各單位調取及查詢客戶之資料,應建…
  27.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0條 農業金融機構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運用適當之風險管理機制,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
  28.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1條 農業金融機構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農業金融機構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二、農業金融機構對下列資料,應保存至與客…
  29.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2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
  30.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3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免向調查局申報,但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相關紀錄憑證:一、存入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所開立帳戶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