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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試場規則 第17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一、誤用他人試卷或應試材料作答。但不可歸責於應考人者,不在此限。二、因過失毀損或污損自己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但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之評分,仍依毀損或污損之狀態為之。三、違反…
  2. 考試試場規則 第18條 …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仍不聽從或再犯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三分:一、未經監場人員許可,擅自移動試場座位桌椅或設備。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攜帶前條第五款所列物品以外之非應試必需用品應試,或置於試場座位四周。三、違…
  3.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獸醫、畜牧獸醫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二、高等檢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前項第一款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4.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5. 考試實地測驗規則 第3-1條 配合實地測驗科目性質及成績評定等實際需要,實地測驗使用設備、器材或材料等,得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考試機關、學校、團體依所需規格及材質統一訂製,相關費用得向應考人另行收取。
  6. 考試實地測驗規則 第7條 …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必要時並加評語。每一應考人之實地測驗成績,以該組實地測驗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成績。
  7. 考試實地測驗規則 第8條 實地測驗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但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8. 監察審計部組織法 第2條 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二、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四、曾任高級簡任官…
  9.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0條 …試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依序分配訓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配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配完畢,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10.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6條 …格人員,曾任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等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11.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7條 …得簡任任用資格之限制。前項應予補訓人員,如未依規定補訓或補訓成績不合格,應予撤銷簡任任用資格,並回任薦任職務,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且均不得再依前項規定調派簡任職務。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經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12.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0條 …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
  13.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且無第十二條不得應考情事者,皆得報名分別應各該考試,並按考試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本法第二條所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14.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核實者。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正額錄取人員,指榜示錄取人員中依成績高低算至分發機關提報之用人需求人數,如算至需求人數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皆視為正額錄取人員。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增額錄取人員,指榜示錄取人員中正額錄取人…
  15.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7條 …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指下列各款之機關、學校:一、總統府、行政院…
  16.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人員,除本法第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外,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後,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17.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三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所稱及格滿三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本法第十三條各款所稱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者,其學歷之採認,依教…
  18.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考試。其考試方式依序進行,前一試獲錄取者,始得應次一試。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但各該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分階段考試,指考試分二階段舉行,並分定其應考資格。具各階段考試應考資格者,始得應…
  19.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指考選部於榜示後將正額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錄取人員訓練,正額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20.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稱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指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填寫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依程序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機關應填具公務…
  21.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第8條 …日起,改敘擬任職務資位之最低薪級,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分別適用或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規定提敘薪級。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已轉任為交通事業人員,於轉任之…
  22.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各類科組總成績,三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百分之十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各類科組筆試成績,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
  23.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各類科組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併採筆試與口試、筆試與體能測驗及口試之類科組,得依各類科組需用名額與增額錄取需求,酌增筆試錄取名額參加口試或體能測驗。完成各類科組考試方式…
  24.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第10條 …四十字,訓練期滿時,經實務訓練機關測驗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訓練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之公立醫院進行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進行複檢者,訓練機關應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
  25.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科組考試。各等別類科組之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附表二、三之規定。
  26.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27. 考試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能源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最低俸級起敘,其轉任前曾任與改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七條規定,按年核計加級。
  28.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
  29.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由衛生福利部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衛生福利部所屬社政機關訓練,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
  30.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衛生福利部所屬社政機關以外機關任職。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