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2條 法規:審計部組織法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第2條 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二、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四、曾任高級簡任官六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五、曾任監察委員六年以上,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