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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十六條之一規定運用於存款或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2.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為健全工業銀行業務經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辦法所為之許可或核准,得於必要範圍內附加附款。
  4.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工業銀行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二百億元。
  5.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工業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本會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就下列業務範圍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一、收受支票存款及其他各種存款。二、發行金融債券。三、辦理放款。四、投資有價證券。五、辦理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
  6.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工業銀行得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增設國內分行,其國內所有之分行不得超過十處。
  7.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工業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應接受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予以信用評等,其發行總餘額並不得超過該行調整後淨值之六倍。前項所稱調整後淨值,指銀行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扣除上會計年底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帳面…
  8.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工業銀行對生產事業中長期授信總餘額,不得少於其授信總餘額百分之六十。
  9.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工業銀行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創業投資事業及投資不動產之總餘額,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前項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總餘額,工業銀行於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時,應從自有資…
  10.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工業銀行對任一生產事業直接投資餘額,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五,及該生產事業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但為配合政府重大經建計畫,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工業銀行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11.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工業銀行得投資境內及境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一、公債。二、短期票券。三、金融債券及公司債。四、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其中國內股票部分,包括上市股票、上櫃股票、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發行人發…
  12.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工業銀行不得投資於該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九款及第十款之有價證券。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二、經其他銀行保證之公司債。三、…
  13.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工業銀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擔任創始機構(委託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其投資應分別受下列各款限制:一、擔任創始機構(委託人)者,不得投資以其金融資產、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為基礎所發行之…
  14.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工業銀行投資境內及境外有價證券之限額如下:一、工業銀行投資於第十條第一項各種有價證券之總餘額,除我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外,不得超過該銀行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合計數百分之五十…
  15.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算基數,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扣除下列項目後之餘額。但工業銀行年度中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核算基數,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為計算基準日,且工業銀行於年度中發放現金股利,其金額應於分派基準日由核算基數中減除:一、工業銀行對其他銀…
  16.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工業銀行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之規定;有上述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工業銀行之發起人。前項擔任工業銀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除擔任總經理者外,具有創業投…
  17.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工業銀行因投資關係得派任其負責人或職員,兼任生產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不得兼任董事長。
  18.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設立工業銀行,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19.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工業銀行發起人應於發起時按銀行實收資本額認足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九十,其餘股份應公開招募。招募後未認足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於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範圍內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發起人繳納前項所認股份…
  20.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經許可設立工業銀行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本行存款、放款業務電腦連線作業設施,並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合格。
  21.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工業銀行之設立,發起人應於本會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書件各四份,向本會申請設立許可,逾期不予受理:一、工業銀行設立許可申請書。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
  22.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工業銀行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工業銀行名稱。二、營業項目。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四、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五、公告方法。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八、訂立章程之年、月…
  23.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工業銀行之設立,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發起人或創立會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
  24.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工業銀行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本會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本會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一、發起人失蹤、死亡。二、發起人經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
  25.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工業銀行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股款,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申請本會核准公開招募股份並副知本會銀行局:一、募集設立申請書。二、本會核准工業銀行設立許可函。三、營業計畫書。四、發起人名冊。五、發起人會議紀…
  26.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設立工業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驗資證明書。四、工業銀行章程。五、創立會會議紀錄。六、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七、董…
  27.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工業銀行章則,包括下列項目: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三、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及會計制度)。四、內部稽核制度。五、營業之原則與政策。六、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七、其他事項。
  28.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工業銀行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不予核發營業執照:一、股東持股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符合第十五條之規定者。三、不符合第十九條之規定者。四、未提出應具備之文…
  29.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工業銀行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本會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30.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工業銀行之設立,得同時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分行兩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