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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定期對申請單位取得之採認項目實施追蹤查核,申請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查核需改善之採認項目,並通知申請單位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不得申請展期。
  2.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單位於採認項目有效期間內,經本部或所屬機關追蹤查核有下列重大缺失之一者,得廢止該採認: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或所屬機關查核追蹤。二、對報名鑑定考試人員資格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三、未依本部或所屬機關規定相關程序辦…
  3. 行政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第3條 …,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六、依約定設備容量計費之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
  4.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2條 為辦理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件之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邀請相關機關組成審議小組。
  5.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3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投資產業之項目,包括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個人及營利事業(以下簡稱投資方)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投資產業者,應以下列方式進行國內投資:一、營利事業自行執行投資計畫。二、投資方以現金出資…
  6.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5條 …,應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一、投資計畫,應載明預定投資方式、投資期程、投資產業項目、第三條第四項所定事項、投資金額與其支出範圍、使用與持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建築物之…
  7.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7條 …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者,得由投資方於期限屆滿前,載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二年為限。
  8.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8條 …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算六個月內,依規定格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一、投資計畫完成說明。二、會計師查核投資計畫各項支出之證明文件。三、依前條申請投資計畫期間展延者,應附核准文件影本。四、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9.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1條 …,應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准:一、投資申請書,應載明預計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及基本資料、該事業或基金預計投資國內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產業別及比率、預…
  10.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3條 …依第十條規定從事投資,有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但書情形,並向本部申請核准變更投資其他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其變更次數以一次為限:一、原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未能於投資期間投資國內重要政策領…
  11.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4條 …年者,應依規定格式於期滿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一、足資證明資金已投入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達四年之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二、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國內重要政策領…
  12.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5條 …記地稽徵機關及受理銀行:一、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二、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通報投資方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稽徵機關及通知受理銀行。三、第七條規定投資計畫展延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四、第八條第一項或前…
  13.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7條 …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稅款。
  14. 行政綠色工廠標章收費標準 第2條 廠商申請綠色工廠標章及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之審查,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一、綠色工廠標章申請及展延審查費用:每案新臺幣八千元整。二、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審查費用:每案新臺幣八千元整。
  15. 行政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審查及發證收費標準 第2條 廠商申請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之審查及發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一、新申請案:每案新臺幣四百元。二、加發案:每案新臺幣二百元。三、補發、申請變更事業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案: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16.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5條 …者應以書面敘明間隔距離等之相關技術資料向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設置。
  17.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8條 …設方法符合本規則規定之已設電信線或線路,因後設線路之有關單位申請而必須遷移、更換電桿或遷移設備時,其所需之費用由後設者全部負擔。
  18. 行政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第2條 …工廠,且未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納管。
  19. 行政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7條 申請設置醫療服務園區時,應依本辦法規定,於可行性規劃報告中具體載明各項用地之性質、用途、配置位置及面積;其經核定設置後,並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內容執行。
  2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4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一、持有臺灣地區公司、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事業…
  2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8條 …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資之經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一、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二、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
  2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9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身分證明、授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投資人依第一項規定投資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
  2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0條 …之出資,期限屆滿後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延展者,不在此限。投資人於實行出資後二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其投資額之核計方式、審定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準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
  2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2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投資人經許可轉讓股份、撤資或減資者,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投資人依本辦法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
  2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於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者,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人屬自然人者,得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
  26.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5條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逾新臺幣十五億元者,應於投資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檢附委任書。三、國內外轉投資金額超過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者,股份有限公司…
  27.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7條 …滿時,其核准失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展。
  28.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9條 …國外投資之金額在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下者,得於投資前依第五條規定申請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第五條各款所定文件。二、國外投資之實行證明文件。三、投資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29.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核准之案件,應於公司備齊文件後一個月內決定之;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者,應於二個月內決定之。
  30.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7條 …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二、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投資人申請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第一項禁止及第二項限制投資之業別,由行政院定之,並定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