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1 / 174 頁-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5條 …染病篩檢、就醫診療、驗傷與採證、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三、勞動主管機關:人口販運被害人就業服務、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政策、法規與方案之…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13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安置保護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五條規定提供安置及相關協助。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14條 …害人得逕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限制,其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居留許可期間。第一項居留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廢止居留許可、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17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居留許可後,有擅離安置處所、行蹤不明或違反法規情事,經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5條 …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三、非在臺灣地區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6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因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其在我國永久居留。前項專案永久居留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格條件、廢止…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8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返回原籍國(地)意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聯繫被害人原籍國(地)之政府機關、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非政府組織或其家…
-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被害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其行為能力之認定,依我國民法規定。
- 行政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2條 …疑似被害人)之安置服務,依其身分由下列機關辦理: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一)持有來臺工作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以下簡…
- 行政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4條 …團體,辦理護送、交接及安置事宜。前項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於辦理安置後,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專勤隊…
- 行政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得結束安置服務,並視情形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措施:一、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並獲有適當薪資。二、已有明確返回原籍國(地)之預定日期。三、就相關人口販運案件,已無繼續配合偵查、審理之必要。四、違反生活公約情節重大。五、有妨害…
- 行政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擅離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或行蹤不明之情事,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查獲,應移交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專勤隊依法收容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其在大陸地區使用之姓名與臺灣地區原有戶籍登記不一致者,應舉證確係同一人,並以臺灣地區原有戶籍登記資料申請;其經死亡宣告者,應於撤銷死亡宣告之判決確定後申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人民除第一次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身分申請依親居留,應親自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外,其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得親自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移民署或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或第三十條規定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檢附臺灣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出具之保證書:一、已成年。二、有正當職業或相當財力。三、無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紀錄。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主管機關應核發其申請類別之入出境許可證。前項申請人獲准核發其他類別之入出境許可證時,應繳回原入出境許可證。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1條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第一次入境,或移民署認有必要時,應出示回程機(船)票。大陸地區人民持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證件之副本入境者,應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該副本至移民署申請換發正本。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2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依親居留者,應備齊下列文件:一、依親居留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三、三個月內核發經驗證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3條 大陸地區人民未能於申請依親居留時提出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得就其健康情形先予具結,並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補繳。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一、未經合法程序入境。二、有事實足認其係與臺灣地區人民…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5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一、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二、有妨害善…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6條 依親居留證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一年,移民署並得核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但所持大陸地區證照之效期不足一年者,依親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得予縮短。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7條 …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理:一、延期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三、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或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證明。…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8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政治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一、對臺灣地區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特殊貢獻。二、提供有價值資料,有利臺灣地區對大陸地區瞭解。三、具有…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9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經濟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一、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且其研究開發之產業技術,能實際促進臺灣地區產業升級。二、在金融專業技術或實務操作上…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0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教育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一、曾獲諾貝爾獎。二、曾獲國際學術獎,在學術專業領域具有崇高地位與傑出成就,並為臺灣地區迫切需要,受聘在臺灣地…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1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科技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一、在基礎及應用科學專業領域有傑出成就,為臺灣地區迫切需要,並曾任著名大學或研究機構之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2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文化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一、在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領域具有卓越才能,並獲許可延攬,在臺灣地區從事傳習期間,績效卓著。二、對中華文化之維護…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3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社會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一、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其臺灣地區配偶之年逾六十五歲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法定撫養義務人照顧,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