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6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二章 依親居留 第16條 依親居留證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一年,移民署並得核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但所持大陸地區證照之效期不足一年者,依親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得予縮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