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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 200 頁-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依第四條許可之漁船,其漁業人應於每月十日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定格式,向該管漁船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之航次及相關統計資料。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船舶一覽表、運價表、船期表、船舶適航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非固…
- 行政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條 繼續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其任用審查及考成審定由港務公司審定。
-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6條 地上權存續期間,經營機構因營運需要,將部分土地之地上權讓與他人時,應經航港局同意後,再由經營機構辦理地上權讓與登記。前項地上權讓與他人時,若讓與期間與原地上權存續期間不一致,由航港局變更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並於受讓人地上…
- 行政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給付之慰助金,應自退休、資遣或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 行政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6條 已依定期徵收規定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船舶,如進港後尚未開駛出港,其證明書已屆期滿,應於出港翌日起十四日內另行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換領新證明書。前項新證明書有效期間,自當次實際出港日起算。
- 行政商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6條 港口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所轄鄉(鎮、市)、區獲配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款之運用情形,應予以監督。
-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6條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第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終了日前,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自由港區所在地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發符合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於自…
-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16條 自由港區事業應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各該年度儲存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核定商品之營運績效資料提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營運績效資料包含下列資訊:一、年度內所存放商品之總噸數。二、年度內所提…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依公司章程完成選任公益性獨立董事程序後十五日內,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條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支領之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所需經費於機場公司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6條 機場公司承租之土地轉租或再提供予第三人使用之期限,不得逾民航局與機場公司簽訂之土地租賃期間。
- 行政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前條交通部核准之上下限範圍內自訂全額客運票價、貨運與行李費率、附加費,應報請民航局備查,並自報請備查日之第三十日起生效;變更時,亦同。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6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五百萬元。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應依託運人製作之託運單詳實填發分提單,其各聯內容應完全一致,不得有變造、偽造及重複使用同一號碼情事。每一主提單應將其涵蓋之分提單號碼逐一記載。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經核准籌設分公司之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應於六個月之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檢附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文件,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用航空局發給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後,始得營…
-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管理機關表揚之。
-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6條 機場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園區綱要計畫、第九條之園區特定區計畫及前條第二項之園區實施計畫,擬訂園區重大建設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重大變更時,亦同。
-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16條 機場公司應對提供營運使用之園區內公共場所投保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6條 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應提具營運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機場公司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入區營運。前項申請入區營運者應具備之資格、業務範圍、申請程序、檢附文件、各項營運控管作業、帳務處理、撤銷、廢止營運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
-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36條 為促進航空城之發展,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區域計畫法規定,於特定範圍擬定區域計畫;其循都市計畫程序擬訂計畫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46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6條 航空站附近得申請補助噪音防制設施之申請人,係指申請時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托育機構及劃設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住戶所有之合法建築物,並應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中華民…
- 行政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16條 申請人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時應提供下列資料:一、申請書。二、證明文件。前項資料之文書格式及申請、審核及檢查作業由民航局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依第十條申請噪音補償者,應依航空站通知之補償項目檢附具領清冊或相關單據等證明…
- 行政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6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變更經營業務,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機場公司核轉交通部核准。機場專用區事業變更組織、名稱或其他依法登記事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機場公司備查。
- 行政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6條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第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終了日前,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發符合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於自由港區從事貨物採…
- 行政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第6條 地震或海嘯現象之發生,如事先無法預報者,中央氣象局應於其現象發生後,即時發布地震報告或海嘯報告。
- 行政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第9條 …──┼─────┼──────┤│輕度颱風│17.2–32.6│62–117│34–63│8–11│├────┼─────┼──────┼─────┼──────┤│中度颱風│32.7–50.9│118–183│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