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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5條 雇主對於下列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一、灌注、卸收危險物於槽車、儲槽、容器等之設備。二、收存危險物之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三…
  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6條 雇主對於勞工吸菸、使用火爐或其他用火之場所,應設置預防火災所需之設備。
  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7條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二、蒸…
  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7-1條 雇主對於有爆燃性粉塵存在,而有爆炸、火災之虞之場所,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7-2條 雇主對於前二條所定應有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新安裝或換裝者,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規定之合格品。前項合格品,指符合本法第七條規定,並張貼安全標示者。
  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7-3條 雇主對於具防爆性能構造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應於每次使用前檢查外部結構狀況、連接之移動電線情況及防爆結構與移動電線連接狀態等;遇有損壞,應即修復。
  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8條 雇主使用軟管以動力從事輸送硫酸、硝酸、鹽酸、醋酸、甲酚、氯磺酸、氫氧化鈉溶液等對皮膚有腐蝕性之液體時,對該輸送設備,應依下列規定:一、於操作該設備之人員易見之場所設置壓力表,及於其易於操作之位置安裝動力遮斷裝置。二、該軟…
  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9條 雇主使用壓縮氣體為輸送腐蝕性液體之動力,從事輸送作業時,應使用空氣為壓縮氣體。但作業終了時,能將氣體立即排出者,或已採取標示該氣體之存在等措施,勞工進入壓力輸送設備內部,不致發生缺氧、窒息等危險時,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氮。
  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9-1條 雇主對於從事灌注、卸收、儲藏危險物或有害物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從事灌注或卸收時,應事先確認所輸送物質之種類、性質及相容性,並確認輸送對象正確無誤。二、使用軟管灌注或卸收時,應事先確定軟管結…
  1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0條 雇主對於建築物中熔融高熱物之處理設備,為避免引起水蒸汽爆炸,該建築物應有地板面不積水及可以防止雨水由屋頂、牆壁、窗戶等滲入之構造。
  1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1條 雇主對於以水處理高熱礦渣或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一、應有良好之排水設備及其他足以防止水蒸汽爆炸之必要措施。二、於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應加以標示高熱危險。前項規定對於水碎處理作業,不適用之。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1-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金屬之加熱熔融、熔鑄作業時,對於冷卻系統應配置進出口溫度、壓力、流量監測及警報裝置;於停電或緊急狀況時,應設置緊急排放高熱熔融物之裝置及應急冷卻設施,確保冷卻效果。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將金屬碎屑或碎片投入金屬熔爐之作業時,為防止爆炸,應事前確定該金屬碎屑或碎片中未雜含水分、火藥類等危險物或密閉容器等,始得作業。
  1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3條 雇主對於鼓風爐、鑄鐵爐或玻璃熔解爐或處置大量高熱物之作業場所,為防止該高熱物之飛散、溢出等引起之灼傷或其他危害,應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並使作業勞工佩戴適當之防護具。
  1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4條 雇主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二、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或衝擊或使其…
  1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4-1條 雇主使勞工使用危險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雇主對於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其反應產物,應分析評估其危害及反應特性,並採取必要措施。
  1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5條 雇主對於從事危險物製造或處置之作業,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一、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附屬設備,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二、於置有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附屬設備之場所內,其溫度、濕度、遮光及換氣狀況有異常時,應即採…
  1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5-1條 雇主對於常溫下具有自燃性之四氫化矽(矽甲烷)之處理,除依高壓氣體及消防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一、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就下列事項實施風險評估,並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一)…
  1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5-2條 雇主對於硝酸銨之處理,除依消防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一、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就下列事項實施風險評估,並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一)製程或作業可能之危害。(二)可能危害之防…
  2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5-3條 雇主對於有機過氧化物之處理,除依消防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一、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就下列事項實施風險評估,並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一)製程或作業可能之危害。(二)可能危…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5-4條 雇主對於使用熱媒油之鍋爐本體與相關設備及輸送管線系統,操作溫度在其閃火點以上時,除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及消防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一、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就下列事…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7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實施加油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禁止以汽油為燃料之內燃機等機械在發動中加油。二、設置顯著之危險警告標示。三、備置化學乾粉、泡沫或二氧化碳等適當之油類用滅火器材。四、油桶、輸油管等應妥為設置,以避免油料…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8條 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雇主依前項規定所採設施,不得裝置或使用有發生明火、電弧、火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機…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9條 雇主對於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從事熔接、熔斷或金屬之加熱作業時,為防止該等氣體之洩漏或排出引起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氣體軟管或吹管,應使用不因其損傷、摩擦導致漏氣者。二、氣體軟管或吹…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0條 對於雇主為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等作業所須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容器不得設置、使用、儲藏或放置於下列場所:(一)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場所。(二)使用煙火之場所或其附近。(三)製造或處置火藥類、爆…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1條 雇主對於異類物品接觸有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虞者,應單獨儲放,搬運時應使用專用之運搬機械。但經採取防止接觸之設施者,不在此限。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2條 雇主對於起毛、反毛之操作場所、或將棉、羊毛、碎屑、木棉、稻草、紙屑及其他可燃性物質大量處理之場所,應有防止火災之安全設施。
  2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3條 雇主對於染有油污之破布、紙屑等應蓋藏於不燃性之容器內,或採用其他適當處置。
  2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4條 雇主對於建築物內設有化學設備,如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容器本體及其閥、旋塞、配管等附屬設備時,該建築物之牆壁、柱、樓板、樑、樓梯等接近於化學設備周圍部分,為防止因危險…
  3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5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存有腐蝕性之危險物或閃火點在65℃以上之化學物質之部分,為防止爆炸、火災、腐蝕及洩漏之危險,該部分應依危險物、化學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壓力等,使用不易腐蝕之材料製造或裝設內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