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以水處理高熱礦渣或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有良好之排水設備及其他足以防止水蒸汽爆炸之必要措施。
二、於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應加以標示高熱危險。
前項規定對於水碎處理作業,不適用之。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1條
第八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 第二節 熔融高熱物等設備
第181條
第八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 第二節 熔融高熱物等設備
第181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