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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第2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服制服。
  2. 司法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式如附圖(一),均用黑色,領、袖及對襟鑲邊,邊寬十二公分。
  3. 司法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第4條 前條各制服鑲邊之色別如下:一、法官用藍。二、檢察官用紫。三、公設辯護人用綠。四、律師用白。五、書記官用黑。
  4. 司法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書記官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男性,應於制服內穿著有領襯衫並打領結或領帶;女性穿著無領上衣時,應於制服內配以白色領套,形式如附圖(二)。律師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5. 司法法官法 第1條 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特制定本法。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6. 司法法官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之人員:一、司法院大法官。二、懲戒法院法官。三、各法院法官。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本法所稱之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懲戒法院及其院長。本法所稱司法行…
  7. 司法法官法 第3條 本法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定不相容者,不適用於司法院大法官。
  8. 司法法官法 第4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之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
  9. 司法法官法 第5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或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但以任用於地方法院法官為限。二、曾任實任法官。三、曾任實任檢察官。四、曾任公設辯護人六…
  10. 司法法官法 第6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法官: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職位之尊嚴。三、曾任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撤職以上處分確定。四、曾任…
  11. 司法法官法 第7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前項法官之遴選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之事務。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任期…
  12. 司法法官法 第8條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已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法官之遴選,其程序、法官年齡限制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經遴選為法官者,應經研習;其研習期間、期間縮短或免除…
  13. 司法法官法 第9條 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一年。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為法官者,亦同。具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資格經遴選者,為…
  14. 司法法官法 第10條 法官之遷調改任,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其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各法院庭長之遴任,其資格、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15. 司法法官法 第11條 …德、操守、執行職務之能力及參與審判工作之努力等事項,徵詢該院法官意見,並得參酌徵詢結果,對任期尚未屆滿者免兼院長職務。第一項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其任期屆滿連任前,司法院應徵詢該庭長曾任職法院法官之意見。司法院於…
  16. 司法法官法 第12條 法官之任用,準用公務人員相關規定先派代理,並應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經銓敘審定合格者,呈請總統任命。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法官於任用前有第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或不合各該審級法官任用資格者,撤銷其任用或該審級法…
  17. 司法法官法 第13條 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
  18. 司法法官法 第14條 法官於就職時應依法宣誓,其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接受國家任命,恪遵憲法及法律之規定,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正廉明,勤奮謹慎,執行法官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19. 司法法官法 第15條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
  20. 司法法官法 第16條 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
  21. 司法法官法 第17條 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22. 司法法官法 第18條 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前項守密之義務,於離職後仍應遵守。
  23. 司法法官法 第19條 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之。
  24. 司法法官法 第20條 法官之職務監督,依下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三、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四、懲戒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五、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
  25. 司法法官法 第21條 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基於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服公職權益,各法院或分院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
  26. 司法法官法 第22條 被監督之法官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情節重大者,第二十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或移由司法院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被監督之法官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
  27. 司法法官法 第23條 司法院大法官為強化自律功能,應就自律事項、審議程序、決議之作成及處分種類等有關事項,訂定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前項辦法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訂定之;修正時亦同。司法院應就…
  28. 司法法官法 第24條 各法院及其分院設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一、依法律及司法院所定事務分配辦法,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二、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三、第二十一條所定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四、其他與…
  29. 司法法官法 第25條 法官會議由全體實際辦案之法官組成,以院長為主席,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亦得由院長或五分之一以上之法官提議,加開臨時會。法官會議之決議,除前條第四項之復議外,應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
  30. 司法法官法 第26條 法官會議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研擬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之意見,並提出法官會議議決。前項事務分配小組遇有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情形時,亦得預擬事務分配方案,提出法官會議議決。前二項事務分配方案,應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