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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不得將MIT微笑標章用於未經授權使用之產品,亦不得作為商標之用。
  2. 行政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產發署得對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實施產品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等追蹤管理,業者應備妥進出貨、生產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供查驗,現場評核人員並得以影印、拍照或錄影等方式保存資料,業者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製造或加工第二…
  3. 行政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標章使用權之授與: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MIT微笑標章。經依前項撤銷之業者,自撤銷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4. 行政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標章使用權之授與:一、申請終止使用。二、解散或歇業。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四、第二類產品之業者遭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
  5. 行政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但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未達五千筆之業者,不在此限。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筆數達…
  6. 行政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業者為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
  7. 行政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業者應定期清查所保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與筆數,界定本計畫之適用範圍。
  8. 行政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業者應依前條界定之消費者個人資料範圍,定期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安全管理措施。
  9. 行政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業者為因應消費者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降低、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內容。二、事故發生後應受通…
  10. 行政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業者為確保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應訂定下列內部管理程序:一、蒐集、處理或利用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消費者個人資料者,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
  11. 行政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業者為維護所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一、消費者個人資料有加密之必要者,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二、消費者個人資料有備份之必要者,應對備份資料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三、傳輸消…
  12. 行政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業者將消費者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經濟部限制,並且告知消費者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二、當事人…
  13. 行政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業者為維護所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二、識別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人員。三、依其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權限,並定期檢視…
  14. 行政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業者應對所屬人員定期施以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前項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二、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三、本計畫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
  15. 行政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業者為維護所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存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及其他媒介物(以下簡稱儲存媒介物),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一、依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
  16. 行政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業者為確保本計畫之落實,應訂定消費者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本計畫執行狀況,提出評估報告,並採取第十五條第一款之改善機制。
  17. 行政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業者執行本計畫時,應評估其必要性,保存下列紀錄至少五年:一、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紀錄。二、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三、落實執行本計畫之證據。業者於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及記錄:一、銷毀…
  18. 行政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業者為持續改善本計畫,應訂定下列整體持續改善機制:一、本計畫未落實執行時應採取矯正預防措施。二、參酌本計畫執行狀況、技術發展及法令變化等因素,定期檢視或修正本計畫。
  19. 行政著作權法 第97-1條 …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2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條 …設備之設計、施工、操作、維護或更換維修之電業、被授權承攬商或業者,應負其符合各適用條文規定之責。符合第六章荷重及第七章機械強度規定之支持物,得視為具備有基本耐震能力。電業設備之設置應將天然災害潛勢納入設置場所選用考量或將…
  2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3條 供電線路與鄰近管路或線路設施間感應電壓之控制,由電業與相關業者協議處理。
  2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6條 …地之遮蔽層個別包覆在導線內。(二)該電纜內之所有電路係屬同一業者所有或運轉,且僅限合格人員維護。(三)該電纜內供電電路之終端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四)由該電纜引出之通訊線路,其終端若不引接至中繼站或終端機室,且有予保護或…
  2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3條 …導體(線)。二、穀倉以移動式螺旋輸送機、輸送機或升降機裝載作業者,於無風位移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間隔不得小於圖一○三~二所示值。下列物件於穀倉非裝載側之間隔,不得小於第一百條規定與建築物之間隔:1.支撐臂、被有效…
  2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17條 …四十一條或第一百四十二條或本章第十節規定,或僅限由合格人員作業者外,供電或通訊設施不得裝置於通訊作業人員安全區內。
  2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19條 …一百六十九千伏之相間電壓計算之基準間隔值。於支持物上有活線作業者,修正後間隔應再檢查對作業人員是否足夠,必要時應再增加之。
  26.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括股東戶號、名稱、認股股數、認股金額等;其股東如屬創業投資事業者,並應檢附足資證明經營創業投資事業之證明文件。三、投資計畫書,包括專門從事生技醫藥業務之投資計畫目的、投資項目、經營團隊、研究發展團隊與其職掌、項目製程或研…
  27.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5條 …金額及可抵減稅額。前項生技醫藥公司之營利事業股東屬創業投資事業者,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應提供下列文件,供生技醫藥公司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前項申請:一、入股於該創業投資事業參與…
  28. 行政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第13條 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已登記之商業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檢具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代理經營之登記。
  29. 行政商業登記法 第5條 …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一、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三、家庭手工業者。四、民宿經營者。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30. 行政商業登記法 第12條 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已登記之商業者,則法定代理人為商業負責人,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登記,登記時應加具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