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吊線、導線、電纜及硬質帶電組件與穀倉間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使用永久安裝之螺旋輸送機、輸送機或升降機系統裝載之穀倉,應將上述機具系統及其預期裝載之穀倉所有部分,視為依第一百條規定所述之建築物或其他裝置,且應使用下列無風位移間隔,如圖一○三~一所示:
(一)穀倉上方之所有支吊線、導線及電纜至穀倉屋頂之每個探測口,其各方向均應保持之間隔,不得小於五.五公尺或十八英尺。
(二)穀倉與二十二千伏以下開放式供電導線間,應保持之水平間隔,不得小於四.六公尺或十五英尺。
此間隔不適用於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
二、穀倉以移動式螺旋輸送機、輸送機或升降機裝載作業者,於無風位移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間隔不得小於圖一○三~二所示值。
下列物件於穀倉非裝載側之間隔,不得小於第一百條規定與建築物之間隔:1.支撐臂、被有效接地之設備外殼。
2.絕緣通訊導線與電纜、吊線、架空地線、被接地支線、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及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供電電纜。
3.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供電電纜。
(二)若設計時已被指定,或穀倉非常接近其他構造物或障礙物,或非常接近公共道路或未能合理預期移動式螺旋輸送機、輸送機或升降機在穀倉裝填側或部分可使用之其他通路,穀倉之任何一側皆被視為非裝載側。
(三)若在設計上已排除在穀倉指定部分使用移動式螺旋輸送機、輸送機或升降機,視此部分為非裝載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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