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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200 頁-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6條 (刪除)
-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26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
-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36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通過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 行政政黨法 第6條 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 行政政黨法 第16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 行政政黨法 第26條 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
- 行政政黨法 第36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首謀者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餘參與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 行政政黨法 第4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國葬法 第6條 國葬舉行之日,由總統派員致祭,全國下半旗誌哀。
- 行政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及前條下半旗之日期、期間,由下半旗決定機關定之。
-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第6條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之分配及核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及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權利範圍及祭祀公業名稱。二、保管原因及事實。三、保管款名稱及金額。四、專戶名稱。五、保管處所名稱及地址。六、保管款儲存日期及保管款字號。七、領取保管款時…
-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6條 標售土地第一次標售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第二次標售公告。但有停止標售、暫緩標售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其原因消滅前之期間不予計算。前項第二次標售公告,應依本條…
-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6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十五日內辦理書面點交,並於點交紀錄其他事項欄記載依現狀書面點交完竣字樣。
-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6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應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辦理申報。前項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
-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16條 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設有監察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
-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2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之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者,發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前項法人登記證書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36條 管理人就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之管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僅得為保全及以利用或改良為目的之行為。
-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46條 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管理人為之。但章程有特別規定或派下員大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56條 本條例施行前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經申報人出具已知過半數派下員願意以祭祀公業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者,準用本條例申報及登記之規定;財團法人祭祀公業,亦同。前項不動產為耕…
-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60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遊說法 第6條 遊說者為法人或團體時,應指派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 行政遊說法 第16條 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後七日內,將下列事項通知所屬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予以登記:一、遊說者。二、遊說時間、地點及方式。三、遊說之內容。
- 行政遊說法 第26條 依前五條規定處罰鍰時,遊說者所得利益或報酬超過罰鍰最高額者,得於其所得利益或報酬範圍內酌量加重。
-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共同生活家屬,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家長或家屬。
-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書面遊說之遊說書件,除自行送達者外,應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提出。前項遊說書件,包括遊說書面資料遞送表、遊說登記核准通知書影本及遊說事項文字說明或資料。
- 行政監督寺廟條例 第6條 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
-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第6條 遺族領受撫卹金,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姊妹。鄉鎮長有配偶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撫卹金由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