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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59 頁-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
-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四條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管機關及勞保局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2條 當地主管機關提供金融機構查核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要資料與金融機構對該資料之申請、取得、處理及利用,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5條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必要資料時,應檢具事業單位同意書及申請書,並釋明用途,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金融機構之申請後,應於受理當日起三日內完成提供;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
-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6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僅得作為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前項金融機構查詢之必要資料於其使用目的達成後,應即銷毀。
-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7條 …一項同意書及申請書,當地主管機關應保存五年。當地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查詢資料之紀錄應予保存及稽核,並定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調閱相關資料進行抽查。
-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8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對於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作業,確保必要資料之安全。
-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9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對於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應予保密。
-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10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對於必要資料之查詢、取得、處理及保管方式等,應建立內部規範,依業務性質設定各級人員之存取權限,定期檢視其妥適性,相關機制並應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12條 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及徵信事業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致事業單位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行政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收費標準 第3條 …辦之機關(構)收取。前項漁港遊艇停泊費,本會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2條 …農舍。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擔保品,指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或質權予金融機構之農地、漁塭或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全部毀損或滅失,指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農地、漁塭全部經水患沖蝕流失。二、農地、漁塭全部經土石崩塌…
- 行政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3條 …利存在,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應辦理塗銷或排除後,再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承受。擔保品如有設定先順位抵押權予其他債權人者,亦同。
- 行政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4條 金融機構承受貸款餘額,以第二條第三項之擔保品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截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止尚未償還之貸款本金餘額及得加計九十八年八月八日後未受清償六個月內之利息。前項貸款本金餘額,以貸款時對該擔保品之估價為限。
- 行政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5條 …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承受擔保品:一、擔保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勘查第二條第四項現況之證明文件。二、擔保品登記簿謄本或擔保品所有權資料影…
- 行政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6條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承受擔保品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選定或指定之機構申請補助:一、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備文件。二、借款契約、擔保品估價表、授信批覆書及帳列餘額明細之影本。三、借款人與擔保品所有權人及金融機構…
- 行政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7條 金融機構申請承受補助違反本辦法者,應將請領補助款加計自撥款日起按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一併繳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8條 借款人與擔保品所有權人及金融機構簽訂承受契約後,擔保品所有權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將擔保品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金融機構。二、將其對第三人之求償權移轉予金融機構。三、協助金融機構取得代位求償權。前項承受契約簽訂後,如有產…
- 行政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9條 金融機構承受之擔保品經地籍整理或其他方式後,恢復得為農作、造林、養殖或畜牧使用時,金融機構應於知悉之日起三個月內通知原擔保品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六個月內以原承受貸款餘額買回。原擔保品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亦得逕行申請買回…
- 行政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10條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承受擔保品後,就其依第四條規定承受貸款餘額範圍內,免除借款人、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等債務人之債務。
- 行政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11條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承受擔保品後,得逕依該承受契約辦理轉銷呆帳。
-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第2條 …一:一、大學畢業以上,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二、專科畢業,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三、高中(職)畢業,並擔任信…
-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信用部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或有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農委會得研擬處理方式提報評價小組決定其處理優先順序及處理方式,經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後處理之。
-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得委託合併或承受之農會、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為發放。信用部由農委會依農業金融法相關規定命令其所屬農會、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漁會,或命令農會、漁會將其信用部讓與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漁…
-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1條 為健全農業金融機構之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2條 本法所稱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指依農會法、漁會法及本法設立辦理信用業務者;全國農業金庫為信用部之上層機構。
-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7條 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該金庫、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
-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8條 為保障農業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農業金融機構應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參加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保險。
-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9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農業用途之放款,應優先承作;對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民或農業企業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