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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8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其與各業務部門間之關聯性歸為下列三類:一、可直接歸屬者:可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二、可間接歸屬者:可…
  2.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9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將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再歸屬至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
  3.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0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執行前條第二款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與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一、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業務部門間之關…
  4.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2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各項營運成本依前三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五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一、發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二、輸配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
  5.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3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依前條規定將營運成本歸屬至適當成本池庫後,應依序執行下列一般共同成本分攤步驟:一、一般共同成本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者,應直接歸屬。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依動因間接…
  6.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5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所經營各業務部門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轉撥價格已訂有相關費率者,依相關費率計算;無相關費率者,其定價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由受管制業務部門提供受管制業務部門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
  7.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6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各項資產之歸屬,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8.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7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內部各種業務部門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依該資產移轉時之帳面價值計價。
  9.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8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非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部門者,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攤至各業務部門。輸配電業經營者之付息負債,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
  10.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9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權益,以總金額表達之。
  11.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0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收入可直接歸屬者,直接歸屬至各業務部門。
  12.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1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收入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一、有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相關費率予以間接歸屬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部門。二、無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合理方式分攤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部門。
  13.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3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編製分離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報電業管制機關備查。辦理前項查核簽證之會計師,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者為限。
  14.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4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編製分離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其附註、附表:一、部門別綜合損益表。二、一般共同成本分攤表。三、部門別資產負債表。四、轉撥計價表。五、電業設備變動明細表。六、內部轉撥單位成本及毛利計算表。
  15.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5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分離會計報告之部門別綜合損益表及部門別資產負債表,除新成立之業務部門外,應採前後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16.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7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訂定分離會計作業程序手冊,記載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成本分攤基礎、收入分離程序、資產分離程序、負債分離程序、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程序及其他相關項目。前項手冊,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
  17.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8條 電業管制機關得要求輸配電業經營者提供各項會計憑證、帳冊及與分離會計報表有關之營運資料;輸配電業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8.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9條 本準則所定輸配電業經營者之各類分離會計報表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另定之。
  19. 行政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將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備查、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20. 行政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3條 輸配電業應依下列期間編具報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編具前一月份月報(格式如附件一)。二、於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前一年度年報(格式如附件二)。未能於期間編具年報報請備查者,應於期限屆期二十日前…
  21. 行政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4條 …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前條所定報表之相關文件,輸配電業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輸配電業;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學者及專家偕同辦理。
  22. 行政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6條 …,應將查核執行過程、意見陳述等資訊作成查核紀錄,並由受查核之輸配電業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查核紀錄以書面通知受查核之輸配電業及第四條第二項之相關人員。
  23. 行政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7條 輸配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輸配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中央主管機…
  2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2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新增設檢驗及定期檢驗,應依本辦法辦理。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前項檢驗。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就委託對象之資格條件、委託事項範…
  2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3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新增設之用電設備及既有設備變更應進行新增設檢驗,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前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辦理設計資料審查、竣工報告審查及現場檢驗接電。
  2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4條 …設計資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事先將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審查通過後方可施工:一、契約容量一百瓩以上之電力及綜合用電。二、六層以上新建築物之新設用電。三、公寓、商場、大樓等新設用電其設備容量合計…
  2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5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辦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就用戶用電設備責任分界點界面之電力品質及系統安全進行重點審查,其審查項目如下:一、計費電表裝置位置。二、自備緊…
  2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7條 …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後返還用戶,審查結果如需用戶更正,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具體敘明更正之要旨及其說明,以書面通知用戶。
  2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8條 …先自行檢查確認,並於相關竣工報告資料簽章後,將竣工報告資料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審查。前項竣工報告資料應包括竣工報告單、竣工試驗報告、完整竣工圖面、簽證人員之公會會員證明單及其他相關資料。但低壓用戶免附竣工試驗報告。…
  3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8-1條 用戶新增設之儲能系統容量達二十瓩小時以上者,向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竣工報告審查時,應檢附經消防設備師簽證符合內政部提升儲能系統消防安全管理指引有關表後儲能系統適用規定之相關文件,及電池系統與電力轉換系統(P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