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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10 頁-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12條 船舶之乾舷與穩定應依左列規定:一、最小乾舷得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勘劃。但與該勘劃有關之吃水不應超過本規則所允許之最大吃水。二、在所有航海狀況及在裝卸貨期間之穩度應達認可之標準。三、在計算各種載重狀況下消耗性液體之自由液面…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13條 …上裝有風雨密門之船艛或甲板室內經由船殼外板排洩之管,應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之有關規定裝閥,除非閥之選擇符合左列之一規定:一、一個自動止回閥,附有由乾舷甲板上有效關閉之措施。二、由夏期載重線至排洩管舷內端之垂直距離超過船長…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15條 …/3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二)橫向範圍-在夏朝載重線平面自側與船體中心線成直角之方向向內測量為B/5或一一.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二)垂向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起向上無限制。二、船底受損(一)縱…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25條 …、氣閘空間應對貨物揮發氣予以監測。七、門檻之高度應依現行國際載重線公約之規定並不得低於三○○公釐。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39條 …櫃應具有防浮裝置,該裝置應能承受某一貨艙空間泛水至船舶之夏期載重吃水時,該貨艙空間內空艙櫃之向上浮力不致有危及船體結構之塑性變形。
-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57條 …需持續通風貨物之貨物處所應裝置能保持開啟之通風口,開口須滿足載重線勘劃規則之規定。通風系統應防止任何洩漏之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進入住艙或工作處所。貨物會發生自熱時,僅能採用表面通風。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條 中華民國船舶,除下列船舶外,應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一、軍事建制之艦艇。二、小船。三、自用遊艇及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自用遊艇。四、從事潛水航行之船舶。五、專供漁撈作業之漁船。六、其他經航政機關核定無勘劃載重線必要之船…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條 船舶載重線為船舶最高吃水線,船舶航行時,其載重不得超過該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4條 船舶載重線之勘劃與載重線證書之發給,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應依國際載重線公約、議定書及其修正案規定,並由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為之;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由航政機關為之。但載重線勘劃之技術事項,必要時得商…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5條 船舶載重線之勘劃,船舶所有人應檢同必要圖說及申請書,向前條規定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條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接受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載重線之勘劃後,應即指派檢驗人員上船檢查,經檢查合格計算乾舷後勘劃載重線,並發給載重線證書。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7條 本規則規定載重線之勘劃,未能適用於特種船舶時,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依其結構特性而認可其載重線位置。前項驗船機構所作成之認可,應將理由連同該船圖說及乾舷計算書等,送航政機關核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0條 業經勘劃載重線之船舶,於離港發航前,該船船長應將吃水情形,詳細記載於航海記事簿上。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條 …率。三、船長滿一百五十公尺以上之甲型船舶,其設計於裝載至夏期載重線情形下尚有空艙艙位者,除其機器艙間應視為一浸水率設為百分之八十五之可浸水艙間外,當該等空艙之一以假設百分之九十五浸水率受海水浸入後,應能使船體繼續漂浮於航…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3條 本規則所稱載重線,為船舶最高平均吃水線。亦即依據本規則各種情況及季節情形所核定在船舯部乾舷之最低值。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4條 本規則所稱乾舷,指於船舯甲板線上緣向下量至相關載重線上緣之垂直距離。前項乾舷之單位以公釐計。核定夏期乾舷及各載重線間之距離時,公釐數以下之數字以四捨五入方式處理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4條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對申請勘劃船舶載重線之船舶,應徹底檢查其結構、設備、佈置、材料及船材尺寸等,以確保均能符合本規則規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5條 船舶載重線經勘劃後,船舶所有人應於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重行申請特別檢查,以確保船舶之結構、設備、佈置、材料及船材尺寸均符合本規則規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6條 船舶載重線定期檢查應按該船載重線證書所載勘劃或特別檢查日期每屆滿一年之後前後三個月內施行,檢查時應注意下列各款:一、刻劃於船上之載重線標記,是否與證書上所載相符。二、船身及船艛,有無變更或影響乾舷之計算。三、各開口處之防…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9條 船舶載重線之勘劃,依左列情況定之:一、船舶貨載及壓載等之情況應使該船具有足夠之穩度,並應避免該船結構產生超額之應力。二、船舶穩度或艙區劃分之要求應能符合有關之規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1條 …機構檢查合格之船舶,應於船舶舯部左右兩舷之外板上,將甲板線、載重線圈或載重方框,及各項載重線劃明。前項載重方框及載重線圈,依附圖一至附圖三規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42條 …惟其乾舷數值應比照調整。前項基點之位置及乾舷甲板之認定,應於載重線書內註明之。(詳圖一)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43條 航行國際間船舶之載重線圈,係一外徑三○○公釐、寬度二五公釐之圓圈,與一長四五○公釐、寬二五公釐之水平橫線組合而成,該橫線上緣中點與圓圈之中心相合,圓圈中心位於舯部甲板線之垂直下方,自此橫線上緣至甲板線上緣之垂直距離即為所…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4條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之載重方框,係一正方形,位於船舯部甲板線之垂直下方,其外對角線之長為三百毫米、寬為二十五毫米,與一長四百五十毫米、寬二十五毫米之水平橫線組合而成,該方框之兩對角線一為垂直,一為水平,該水平橫線上緣之中點與…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45條 航行國際間船舶,按本規則所勘劃之各項載重線,均以水平橫線標示之,該等橫線長二三○公釐、寬二五公釐,劃於載重線圈中心向艏五四○公釐處,寬為二五公釐之一垂直線前,並與該垂直線成直角。但淡水載重線應劃於該垂直線之後,各載重線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6條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之勘劃,均以水平橫線標示之,該等橫線長二百三十毫米、寬二十五毫米,劃於載重方框中心向艏五百四十毫米處,寬為二十五毫米之垂直線前,並與該垂直線成直角。但淡水載重線應劃於該垂直線之後。各載重線之名稱及符…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7條 船舶依本規則勘劃木材載重線時,除一般載重線外,應另增劃木材載重線,亦以水平橫線標示,該等橫線長為二百三十毫米、寬二十五毫米,劃於載重線圈或載重方框中心向船艉五百四十毫米處寬為二十五毫米之一垂直線後。但淡水載重線應劃於該垂…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48條 客船除依本規則之規定勘劃載重線外,並應依第五章之規定增劃艙區載重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49條 船舶如因其性能、營運或航行之限制,不需用某項季節載重線者,得免予勘劃。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50條 當船舶勘劃之乾舷較最小乾舷為大,而致載重線位於或低於依本規則勘定之最小乾舷之最低季節載重線時,僅將夏期及淡水載重線標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