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57條 法規: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人員與船舶安全 第57條 裝運釋放有毒或易燃氣體之貨物時,貨物處所應設置機械或自然通風。載運需持續通風貨物之貨物處所應裝置能保持開啟之通風口,開口須滿足載重線勘劃規則之規定。通風系統應防止任何洩漏之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進入住艙或工作處所。貨物會發生自熱時,僅能採用表面通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