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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10 頁-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22條 本法施行前,已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信託業、人身保險業、信用合作社、期貨經紀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本會核定之機構,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信託業依本準則擔任…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9-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參與合併公司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3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或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參與合併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並檢附有關資料向本會申報。前項所稱事實發生之日,以董事會決議日、簽約日或其他足資確定合併意向之日孰前…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3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合併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參與合併公司之董事會、股東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二、合併契約書:除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38條 …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
-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15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由他業兼營者外,得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金額。前項指撥營運…
-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16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應設置獨立專責部門。但已設置獨立部門專責辦理全權委託業務者,不在此限。前項所定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依第十條規定配置經理人及業務員。
-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17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因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期貨研究分析活動,受同業公…
-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18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發展計畫…
-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19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
-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21條 …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分支機構已設立之登記證…
-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22條 …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
-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23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二、董事、監察人或擔任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理人…
-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28條 …期貨經理事業者,應按其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應按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七、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條 …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二、經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9條 …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之規定分別核准,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未經核定並載明於營業執照,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證券…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或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千萬元。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至少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部門,配置適足、適任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7條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預估。三、發起人會議紀錄。四、發起人名冊:…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8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公司章程。三、業務章則。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議事錄。六…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9條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發起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二、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三、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四、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0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得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但由他業兼營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者,不得為之。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業務以於其募資平…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0-1條 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人原始信託財產應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並應依本標準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申請兼…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1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者。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2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經營業務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3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一、同業公會出具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二、最近期經會計…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4條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得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第十條、第十一條至前條、第四十條及第五章附則規定,除本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於外國證券經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