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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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三、期貨業:指期貨交易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事業與…
  2.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5條 …職務處分,尚未逾三年。十二、曾擔任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而於任職期間,該事業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處分,或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或第五…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第八條第二項設立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符合第十五條規定條件者,應申…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條 …務之處分,尚未逾三年。十一、曾擔任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而於任職期間,該事業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分,或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停業或廢止營業許可之處分,尚未…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符合下列資格條件,得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但由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不得為之:一、營業滿三年。二、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三、應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八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計持股不少於已…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4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應設置內部稽核部門。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設置內部稽核部門者,不在此限。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7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一、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二、董事長、總經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之資格…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8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負責人或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二、未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三、營業計畫書或兼營證券投資…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8條 …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執照費: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應按第七條規定之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二、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期貨信託事業或期…
  12.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商業務員或高級業務員資格。二、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所列業務而尚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資格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
  13.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4條 …定之機構。(二)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三)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14.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9條 …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分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兼營信託業務者,其得辦理之信託業務特定項目範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登錄作業,應依本法第三條第…
  15.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7條 …結構型商品限以專業機構投資人為對象者,得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已於國內對專業投資機構進行銷售之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除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交易法、信託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外,並應依本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其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得辦理之業務項下,得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一定條件,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檢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照,並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其信託業務之風險管理,除應符合其他法令規定者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負責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並得收受信託財產;各分支機…
  2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將委託人交付之信託財產,委由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證券商僅辦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每半年營業年度依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編製信託帳之資產負債表、信託財產目錄及損益表,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並公告於同…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與客戶所簽訂信託契約之應記載事項,除應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委託人或受益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兼營信託業務之許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終止兼營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換發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照,且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完成終止營業項目之登…
  27. 行政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條 …之核定及管理、監督事項。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其他證券、期貨服務事業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七、證券商、期貨商之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八、證券商、期貨商同業公會之指導及監…
  28. 行政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第3條 …產、不動產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二)銷售出版品收入。但不包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銷售與證券投資分析業務相關之出版品收入及信用評等事業銷售與評等業務相關之出版品收入。(三)其他非專屬證券業之收入。五、期貨業:(一)經營動產、不…
  29.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5條 …、證券商。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十三、證券金融事業。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十六、期貨商。十七、信託業。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融資性租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
  30. 行政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5條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十三、現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經理人、勞工或其他利益衝突之職務。十四、經本會會議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