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 / 16 頁-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同業公會應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訂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對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募集所在地之法令規定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適用前項規…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主管機關…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4條 …於受益憑證。前項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受益憑證之轉讓以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為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帳簿劃撥或登錄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6條 受益憑證,除不印製實體者外,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格式,載明其應記載事項,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之。前項受益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得否追加發行之意…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9條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二、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三、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四、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五、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0條 …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受益人會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1條 …基金保管機構執行基金保管業務,遇有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損害受益人權益之情事,經書面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時,得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開受益人會議更換證券投資信…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3條 …: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5條 …資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或因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理或保管顯然不善,經主管機關命令更換,致不能繼續執行職務,而無其他適…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8條 基金之清算人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亦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選任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券投…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前項條件、資格、申請程序、人員管理、契約簽訂、帳務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對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向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提存賠償準備金者,免提存營業保證金。營業保證金之提存方式、金額及得為提存金融機構之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將資產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或信託移轉予保管機構。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其自行保管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4條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間具有控制關係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客戶應負告知義務。前項控制關係,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一定數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但其實收資本額達一定數額者,…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之範圍及其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證券投資信託…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投資決定,準用第十七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應分散投資;其投資標的分散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應將全權委託投資之相關事項指派專人向客戶做詳細說明,並交付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二、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先對客戶…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明定其與客戶間因委任或信託關係所生之各項權利義務內容;並應由客戶與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但依本法得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者,不…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2條 …委託投資資產庫存數量及金額。客戶得要求查詢前項資料,受委託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拒絕。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得投資或交易項目者,所收取證券商、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使用類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信託業法申請兼營信託業務。前項一定條件,由信託業法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定之。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並取得許可者,得互相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營其他事業。證券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或其他相關事業取得主管…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其已充任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者,解任之,不得充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並由主管機關函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一、曾犯組織犯…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應備置人員、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行為規範、訓練、登記期限、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