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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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16 頁- 行政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投資國內外上市(櫃)公司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六、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國內基金)。七、投資國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簡稱境外基金)。八、…
- 行政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8條 …金淨值累積報酬率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統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績效評比中,最近六個月績效超越大盤或評比排名於所有同類基金中排名在前三分之一,且最近一年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二分之一。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及機構。二、證券業:指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三、期貨業:指期貨交易所、期貨商、槓桿交易…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5條 …或第一百零四條解除職務處分,尚未逾三年。十二、曾擔任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而於任職期間,該事業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處分,或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營業滿三年。二、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準用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0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分支機構已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1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證照: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七條規定,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二、營業計畫…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6條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應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五、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第4條 …興櫃公司股票。但不包括私募股票。三、上市、上櫃認售權證。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五、期貨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六、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信…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之規定分別核准,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未經核准並載明於營業執照者,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或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曾依第八條所定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本會核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8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應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或金融控股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一、基金管理機構:(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一日前已依法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至少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及適任之部門主管、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2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公司章程。三、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四、股東無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之聲明書。五…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4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二、發起人資格條件不符合第八條規定。三、發起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六條規定情事。四、負責人及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7條 …發營業執照:一、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二、董事長、總經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三、同業公會出具業務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四、董事、監察人無本法第六十…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4條 …發營業執照:一、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二、董事長、總經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三、同業公會出具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四…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一、營業滿一年。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不在此限。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三、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