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經營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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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4條 …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其所需具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准之方式封存或保管。前項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停止運轉之生產製造設施,其再使用或再運轉,…
  2.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5條 …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永久停止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設施經營者應將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列冊陳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其處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
  3.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3條 設施經營者應依本準則於其輻射防護計畫內擬訂輻射工作場所之劃分、管制及輻射監測,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4.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4條 設施經營者對於輻射工作場所內,為規範輻射作業、管制人員和物品進出,及防止放射性污染擴散之地區,應劃定為管制區。管制區外,輻射狀況需經常處於監督下之地區,應將其劃定為監測區。
  5.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6條 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先審查其輻射防護安全訓練紀錄、輻射劑量紀錄、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並使其正確使用。前項有關紀錄審查之規定,於主管機關指派之檢查人員,不…
  6.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7條 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一般人員,應提供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使其正確使用,並派員引導。
  7.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8條 管制區有放射性污染之虞時,設施經營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以防止放射性污染:一、禁止將飲料、食物、香煙、化粧品、檳榔、口香糖及其它非工作必要物品攜入管制區。二、攜出管制區之物品應實施放射性污染偵測。三、人員離開管制區應實施放射…
  8.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9條 設施經營者應視其輻射作業性質及曝露程度,訂定管制區之輻射監測措施。前項輻射監測應包括測定曝露程度、評定放射性污染、鑑定輻射及核種。
  9.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0條 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檢討管制區內各種狀況,並於必要時調整輻射防護措施、安全規定及管制區圍籬。
  10.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1條 設施經營者應視其使用輻射源類別、作業性質、管制區輻射防護計畫及執行情況,於監測區選適當地點及監測頻次,實施定期或連續性輻射及放射性污染監測。
  11.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2條 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檢討監測區內各種狀況,並於必要時採取適當輻射防護措施、安全規定及調整監測區之邊界。
  12.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3條 設施經營者應置備適當之輻射偵測及監測儀器並定期校驗。
  13.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4條 設施經營者應確保盛裝放射性物質之容器表面,保有明顯耐久之輻射示警標誌,並註明有關核種名稱、活度及必要之說明。設施經營者對輻射源應嚴格管制,以防止失竊及不當之使用。
  14.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5條 …亦應合理抑低集體劑量。對輻射工作場所內規劃之各項偵測及監測,設施經營者應訂定紀錄基準、調查基準及干預基準。其偵測及監測之結果超過紀錄基準者,應予記錄並保存之;其結果超過調查基準者,應調查其原因;其結果超過干預基準者,應立…
  15.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6條 …之處。工作人員於意外事故期間,應儘速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並報告設施經營者。
  16.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7條 下列輻射工作場所,設施經營者應於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一、核子反應器設施。二、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三、放射性廢棄物獨立貯存設施。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設施。
  17.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8條 設施經營者對輻射工作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之範圍,應參酌下列因子評估:一、氣象資料。二、釋放核種類別、強度與氣、液體擴散模式。三、人口分布與居住狀況。四、土地利用。五、排放口位置。六、海流狀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因…
  18.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9條 設施經營者實施環境輻射監測應依下列規定,先檢具環境輻射監測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一、預定運轉之三年前,設施經營者應提報環境輻射監測計畫,並進行至少二年以上環境輻射背景調查。二、運轉、停役、除役期間與除役後三年內,…
  19.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20條 …性分析之預警措施,應敘明環境試樣紀錄基準、環境試樣調查基準。設施經營者執行環境輻射監測,發現監測值超過預警措施之調查基準時,應立即進行單位內部查證,並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20.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21條 設施經營者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報環境輻射監測季報;每年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報環境輻射監測年報。前項環境輻射監測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摘要。二、監測目的、項目、方法及樣站地點(應以地圖標示)。三、監測結果及檢討分析。…
  21.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26條 設施經營者應就人口分布、土地利用、設施當地居民生活、攝食量及飲食習慣等評估民眾劑量所需之重要參數定期調查,且至少每五年提報設施廠址環境民眾劑量評估參數調查報告。前項劑量評估參數得採用國內相關機關(構)公布之資料。
  22.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27條 設施經營者應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環境輻射監測規範,擬訂環境輻射監測計畫。前項環境輻射監測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23. 行政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之專職輻射防護人員,係指任職於設施經營者內,具輻射防護人員資格,並經設施經營者依規定提報主管機關,執行輻射防護管理業務者。本標準所稱之兼職輻射防護人員,係指具輻射防護人員資格,並經設施經營者提報主管機關核准於設…
  24. 行政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4條 設施經營者具有附表一所列設備、業務或規模者,應設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並依表列名額配置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各級輻射防護人員。
  25. 行政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5條 設施經營者具有附表二所列設備、業務或規模者,應依表列名額配置各級輻射防護人員。
  26. 行政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6條 設施經營者於同一處所設有前二條附表所列之設備、業務或規模二項目以上者,其輻射防護人員應依目中最高標準配置之。
  27. 行政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7條 設施經營者之設施位於不同處所者,各該處所之單位應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
  28. 行政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8條 第四條所設之輻射防護業務單位應為設施經營者內直屬負責人指揮監督之單位或任務編組。第五條所置之輻射防護人員執行之輻射防護管理業務應受負責人直接指揮監督。
  29. 行政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10條 …。十、管理主管機關要求陳報之輻射防護相關報告及紀錄。十一、向設施經營者提供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資訊及建議。十二、其他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事項。執行前項游離輻射防護管理業務時,應就執行情形保存紀錄,並由輻射防護人員簽章確認…
  30. 行政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11條 輻射防護人員不足設置標準時,設施經營者應即補足。設施經營者內無適當人選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聘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機構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輻射防護人員兼任之。兼職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年。前項執行輻射防護管理業務之兼職輻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