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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庭旁聽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五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司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1條 …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七條第二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3. 司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3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統稱建置法院)為利法院約聘特約通譯,應延攬通曉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日語、韓語、菲律賓語、越南語、印尼語、…
  4.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6條 …之: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行政法院院長或懲戒法院院長者。二、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三、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或任實任法…
  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82-1條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
  6.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4條 …院,由下列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主辦之:一、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由最高法院主辦。二、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主辦。三、臺灣高等法院暨其所屬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主辦。四、福建高等…
  7.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6條 …修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四、首次調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調任期間尚未屆滿三年。五、曾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且同條第二項限制申請期限尚未屆滿。六、最近五年曾違反第十條、第…
  8.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1條 …關之期間:期間較長者優先。但首次調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於調任期間屆滿後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不在此限。三、服務紀錄:無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不予認定為服務紀錄良好者優先。…
  9.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條 …評人)如下:一、一、二審法院院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二、各級法院法官:指懲戒法院法官及各法院法官。職務評定應以受評人年終最後銓敘審定之職務辦理。但十二月二日以後占缺法院異動者,以…
  10.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6條 …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向該管行政法院或職務法庭請求救濟。再復核事件經審議決定後,應即製作再復核決定書原本,送司法院院長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再復核申請人、原評定機關及評議會。再…
  11. 司法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12.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5條 …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
  13.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30-1條 …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4.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8條 …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5.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9-5條 …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出席聽證會之政府…
  16.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6條 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17.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條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18.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條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一、高等行政法院。二、最高行政法院。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
  19.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條 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20.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5條 各級行政法院之員額,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規定。為應業務需要,在附表一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司法院得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度。
  21.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6條 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高等行政法院。但其轄區狹小或事務較簡者,得合數省、市或特別區域設一高等行政法院,其轄區遼闊或事務較繁者,得增設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22.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7條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如下:一、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本文提起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八提起之都市計畫審…
  23.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8條 高等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前項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24.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9條 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25.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高等行政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候補法官,分別依其任用或遴選之庭別,辦理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事件之審判相關事務。司法院為因應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業務之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高等…
  26.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0-1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前項司法事務官以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者為限。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
  27.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1條 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28.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2條 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不服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為第一審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二、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29.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3條 最高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前項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或懲戒法院院長。二、曾任行…
  30.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