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5條 法規:行政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各級行政法院之員額,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規定。為應業務需要,在附表一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司法院得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