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34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 / 78 頁
  1. 行政海商法 第25條 建造或修繕船舶所生債權,其債權人留置船舶之留置權位次,在海事優先權之後,船舶抵押權之前。
  2. 行政海商法 第27條 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得優先受償之標的如下:一、船舶、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二、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行期內之運費。三、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四、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五、船舶…
  3. 行政海商法 第31條 海事優先權,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4. 行政海商法 第33條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5. 行政海商法 第34條 船舶抵押權,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
  6. 行政海商法 第35條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人始得為之。
  7. 行政海商法 第36條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8. 行政海商法 第37條 船舶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就其應有部分所設定之抵押權,不因分割或出賣而受影響。
  9. 行政海商法 第38條 貨物運送契約為下列二種:一、以件貨之運送為目的者。二、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者。
  10. 行政海商法 第39條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11. 行政海商法 第40條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船名及對船舶之說明。三、貨物之種類及數量。四、契約期限或航程事項。五、運費。
  12. 行政海商法 第41條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13. 行政海商法 第42條 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14. 行政海商法 第43條 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其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前項如為往返航程之約定者,託運人於返程發航前要求終止契約時,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二。前二項之規定,…
  15. 行政海商法 第44條 以船舶之一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非支付其運費之全部,不得解除契約。如託運人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及賠償加於其他貨載之損害。前項情形,託運人皆為契約之解除者,各託運人僅負前條所規定之責任…
  16. 行政海商法 第45條 前二條之規定,對船舶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或為數次繼續航行所訂立之契約,不適用之。
  17. 行政海商法 第46條 以船舶之全部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者,託運人僅得以約定或以船舶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為運送。
  18. 行政海商法 第47條 前條託運人,僅就船舶可使用之期間,負擔運費。但因航行事變所生之停止,仍應繼續負擔運費。前項船舶之停止,係因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行為或因船舶之狀態所致者,託運人不負擔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船舶行蹤不明時,託運人以得最…
  19. 行政海商法 第48條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託運人所裝載貨物,不及約定之數量時,仍應負擔全部之運費。但應扣除船舶因此所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因另裝貨物所取得運費四分之三。
  20. 行政海商法 第52條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運送人非於船舶完成裝貨或卸貨準備時,不得簽發裝貨或卸貨準備完成通知書。裝卸期間自前項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期間內不工作休假日及裝卸不可能之日不算入。但超過合理裝卸期間者,船舶所有人得按超過之日期…
  21. 行政海商法 第54條 載貨證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一、船舶名稱。二、託運人之姓名或名稱。三、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四、裝載港及卸貨港。五、運費交付。六、載貨證券之份數。七、…
  22. 行政海商法 第56條 …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
  23. 行政海商法 第57條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所受之損害,非由於託運人或其代理人受僱人之過失所致者,託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24. 行政海商法 第60條 …百二十七條至第六百三十條關於提單之規定,於載貨證券準用之。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另行簽發載貨證券者,運送人與託運人以外載貨證券持有人間之關係,依載貨證券之記載。
  25. 行政海商法 第61條 …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記載條款、條件或約定,以減輕或免除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因過失或本章規定應履行之義務而不履行,致有貨物毀損、滅失或遲到之責任者,其條款、條件或約定不生效力。
  26. 行政海商法 第62條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對於下列事項,應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一、使船舶有安全航行之能力。二、配置船舶相當船員、設備及供應。三、使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於受載、運送與保存。船舶於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
  27. 行政海商法 第64條 …貨物為違禁物或不實申報物者,應拒絕載運。其貨物之性質足以毀損船舶或危害船舶上人員健康者亦同。但為航運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運送人知悉貨物之性質具易燃性、易爆性或危險性並同意裝運後,若此貨物對於船舶或貨載有危險之虞時…
  28. 行政海商法 第66條 船舶發航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到達目的港而將原裝貨物運回時,縱其船舶約定為去航及歸航之運送,託運人僅負擔去航運費。
  29. 行政海商法 第67條 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而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地港前提取貨物者,應付全部運費。
  30. 行政海商法 第68條 船舶在航行中遭難或不能航行,而貨物仍由船長設法運到目地港時,如其運費較低於約定之運費者,託運人減支兩運費差額之半數。如新運費等於約定之運費,託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如新運費較高於約定之運費,其增高額由託運人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