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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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29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妥善轉介至其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並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
  2.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30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進行檢查或督導考核。
  3.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31條 社會工作師非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社會工作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4.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32條 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一個為限。
  5.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33條 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達十五人以上者,得成立該區域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6.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34條 社會工作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7.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35條 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理事長及理、監事任期為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8.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36條 社會工作師公會選任職員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
  9.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37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或開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前項租借證照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10.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38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前項規定者,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11.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39-1條 對於社會工作師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業務之執行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社會工作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12.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40條 社會工作師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社會工作師違反前項規定者,並限期令…
  13.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41條 社會工作師公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14.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44條 社會工作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15.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45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社會工作師之社會工作師證書。
  16.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46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處罰其負責社會工作師。
  17.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47條 …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18.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49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會工作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社會工作師之相關法令、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及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
  19. 行政心理師法 第42條 …上學位日起三年內之畢業生。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社會工作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依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執行業務,涉及執行本法所定業務時,不視為違反前項規定。從事心理輔導工作者,涉及執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
  20.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條 …、縣(市)政府特約之交通接送、營養餐飲服務提供單位。(四)依社會工作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核准開業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五、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指第三款及前款以外具下列資格之一者:(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
  21.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3條 …護理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職能治療所、精神復健機構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前項第一款精神疾病之範圍如下:一、精神病。二、精神官能症。三、物質使用障礙症。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
  22.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21條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師於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各級主管機關委託或獎勵、補助之精神病人照護事務,得依各該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法規辦理執業登記。未依法設立精神照護機構或非由各級政府主…
  23.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22條 精神復健機構,應置負責人一人;並得視需要,置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前項醫事人員,應依各該醫事人員法規辦理執業登記;社會工作師應依社會工作師法辦理執業登記。精神復健機構內相關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
  24.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53條 …。前項審查會成員,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審查會召開審查會議,得通知審查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或主動派員訪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25.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第6條 …六款:由具精神科臨床經驗之醫師、護理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社會工作師或其他醫事人員執行。
  26.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應依各該醫事人員法規辦理執業登記;社會工作師應依社會工作師法辦理執業登記。機構之負責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及機構內其他相關人員,應每年接受繼續教育訓練,並取得課程時數證明文件。前項訓練之課程、…
  27. 行政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第5條 獎勵、補助對象,至少應置下列人員之一:一、醫事人員。二、社會工作師。三、具下列學歷及經歷者:(一)大專校院社會工作、心理、護理、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醫學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學士學位以上畢業。(二)實際參與精神醫療、社…
  28. 行政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第4條 …害防治實務經驗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四、醫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特殊教育教師或具有性侵害犯罪防治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員。依前項規定實際執行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人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
  29. 行政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第5條 …遴聘至少七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或犯罪防治相關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評估小組(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其中任一性別委員…
  30. 行政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遴聘之,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審查會委員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者,應有七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