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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10 頁-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35條 主管機關認為礦場因礦業工程或災變,足以危害礦產資源、礦場作業人員或救護人員時,得命令礦業權者局部或全部停止開採;其無法改善或控制者,得命令局部或全部封閉,必要時,並得撤銷其礦業權。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36條 …行礦場安全監督業務,遇有礦場發生危險或將發生危險時,應即命令礦業權者、礦場負責人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採取必要之應變或預防措施。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42條 …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發之命令者。四、礦業權者、礦場負責人或其他礦場作業人員,對主管機關或礦場安全監督員之查詢,作不實陳報者。五、礦業權者、礦場負責人或其他礦場作業人員,對於礦場安全監督員依第三十四…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45條 礦業權者如係法人,其代表人、代理人、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或礦場作業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 行政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第13條 …火藥庫設置單位同意書。三、其他相關文件。申請換發登記證時,因礦業權展限、工程展延或火藥庫用地續租辦理中,提出證明文件者,得予核發登記證,但有效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
- 行政礦業法 第2條 …國領域、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內之礦,均為國有,非依本法取得礦業權,不得探礦及採礦。
- 行政礦業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礦業:指從事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事業。二、探礦:指探查礦脈之賦存量及經濟價值。三、採礦:指採取礦為經濟合理之利用。四、礦業申請人:指申請設定礦業權之人。五、探礦申請人:指申請設定探礦權之…
- 行政礦業法 第7條 第三條所列各礦,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礦業保留區外,中華民國法人得依本法取得礦業權。前項法人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得依本法取得第一項礦業權。
- 行政礦業法 第8條 …海域,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而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前項採取礦物之地點、面積、數量、礦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礦業法 第10條 礦業權視為物權,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
- 行政礦業法 第11條 礦業權不得分割。但合於礦利原則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分割之,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 行政礦業法 第12條 礦業權者應自行經營礦業權,礦業權除繼承、讓與、抵押、信託及強制執行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前項礦業權之抵押,以採礦權為限。
- 行政礦業法 第13條 違反前條規定訂立之契約,無效;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礦業權讓與、信託者,亦同。
- 行政礦業法 第16條 礦業權之設定、展限、變更、自行廢業或因讓與、信託而移轉者,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登記,不生效力。下列事項,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生效力:一、礦業權之消滅及其處分之限制。二、礦業權因繼承、強制執行而移轉者。三、抵押權之設定…
- 行政礦業法 第19條 申請設定礦業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一、礦業申請人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齊申請書圖文件。二、所附礦區圖無地名或礦區境界線。三、礦業申請地不在管轄區域內。四、申請人不合第七條規定。五、申請非屬第三條所列之礦…
- 行政礦業法 第20條 申請設定礦業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一、礦業申請人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檢具之書圖文件,其應載明事項之內容不完備,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二、礦業申請人,不依指定日期導往勘查…
- 行政礦業法 第21條 礦業申請人得因礦利關係,申請增減其所申請區域之面積;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 行政礦業法 第23條 同一礦業申請地有二宗以上申請案時,如礦質為同種,其重複部分,主管機關應就申請案在先者優先審查。前項申請如同一日到達,應通知各該申請人限期協商,再行申請;屆期不辦理者,以抽籤方法決定之。但探礦申請地與採礦申請地重複時,其重…
- 行政礦業法 第25條 礦業申請地與他人礦區相重複,如礦質為同種,其重複之部分不得核准。
- 行政礦業法 第27條 礦業申請地與他人礦業申請地或礦區重複,如礦質為異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在先者或礦業權者,申請該異種礦質,在通知日起九十日內申請者,應予優先審查。
- 行政礦業法 第29條 於下列各地域申請設定礦業權者,不予核准:一、要塞、堡壘、軍港、警衛地帶及與軍事設施場所有關曾經圈禁之地點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二、環境敏感地區內,依其劃設法令,應徵得該管機關同意而未同意。三、風景特定區內,未經該管機關…
- 行政礦業法 第30條 …關因公益措施等實際需要,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申請,劃定已設定礦業權之礦區為禁採區,或公益措施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限制已依本法核定礦業用地之礦區探採礦,致礦業經營受有損失者,該礦業權者得就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已發生之損失,…
- 行政礦業法 第31條 設定礦業權之申請無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情形,主管機關應通知礦業申請人將其書圖文件刊登於指定網站,並在礦業申請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部落公布欄公開展覽三十日,供民眾、團體及機關於刊登或公開展覽之期間內…
- 行政礦業法 第32條 主管機關核准採礦權時,應於礦業執照中敘明礦區面積、當次核准採取量及礦業權有效年限。主管機關為因應國內需求,得彈性調整當次核准採取量,調整幅度以當次核准採取量百分之十為原則。石油及油頁岩、天然氣或經行政院指定之礦,不適用第…
- 行政礦業法 第33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公告指定礦種及區域作為礦業保留區,禁止人民探採。依前項指定之礦業保留區,主管機關認為已無保留之必要時,得公告變更或解除之。主管機關指定、變更或解除礦業保留區前,應將相關規劃於指定網站及礦業保留區所…
- 行政礦業法 第34條 申請礦業權展限者除應準用第十七條規定提出相關書圖文件外,礦區內具原核定之礦業用地者,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礦場關閉計畫。二、礦業用地位於私有土地者,為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同意文件;位於公有土地者,為土地管理機關及…
- 行政礦業法 第35條 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除準用第二十條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或一部申請:一、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二、無正當理由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三、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四、未檢具前條第一項…
- 行政礦業法 第36條 經主管機關探勘認為有價值而未設定礦業權之區域、依規定撤銷礦業權、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廢止礦業權,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而依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廢止礦業權,並經主管機關登記之區域,主管機關得訂定申請…
- 行政礦業法 第37條 為避免礦業權申請之重複,人民得附具書圖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礦業權申請登錄簿。
- 行政礦業法 第38條 礦業權者對於核准之礦區申請減區、合併、分割時,應檢具申請書、新舊礦區圖及理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前項申請案之處理程序,準用第二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