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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4條 區內事業銷毀廢品、下腳,應先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由園管局或分局依區內事業除帳需求會同駐區海關、稽徵機關監毀。但區內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監毀:一、區內事業經海關認證為安全認證優質…
  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2條 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課稅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7條 …明標準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發證明書:一、申請書。二、貨品自輸入經處理後銷售之作業流程。三、處理後再銷售貨品用料分析及相關證明文件。前項區…
  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條 …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辦理,掌理下列有關園區之事項:一、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二、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三、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四、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
  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8條 …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其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但以委託管理所開發之園區土地,其管理機關仍登記為原機關。
  8.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3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建築物之租售,應公告下列事項:一、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二、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三、承租或承購資格。四、承租或承購手續。五、出租之租金或出售之售價。六、其他應檢附之文件。
  10.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5條 …,但延長之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申請人因故申請換租購同一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如屬承租者,應於租賃契約簽訂前,以書面提出;如屬承購者,應於發給所有權移轉同意函前,以書面提出,均以一次為限。前項換租購後租售價金增減部分,應…
  11.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產業園區所規劃之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用地之變更規劃事項為限。前項用地之變更規劃,如涉及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原核准園區設置之可…
  12.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產業發展之必要,辦理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一、產業政策。二、園區所處區域之社會、經濟及產業發展狀況。三、園區附近之人口、地理、交通、生態環境。四、園區附近土地利用…
  13.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辦理其所設置產業園區內未出售土地之用地變更規劃。但園區係於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14.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6條 …地內豎立說明牌,並得舉行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處,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辦理機關。二、變更規劃之…
  15.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9條 為產業發展之需要,主管機關應視各產業園區之實際需求,分區或分期辦理公告受理各產業園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但園區係於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在尚未移交接管前,仍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16.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1條 為維護產業園區用地變更使用後之環境品質,申請人應配合園區需要,自行留設或興闢必要之公共設施,或按受益比例分攤園區所需增設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並列入事業計畫書內。前項自行留設或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如預期無法自行管…
  17.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2條 …地經主管機關整體評估後,認不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部分產業園區之廢止設置。二、該產業園區之社區用地確已不敷使用,且全部社區用地面積未達該產業園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三、申請基地座落產業園區之邊緣,基地四周不得超過兩面與…
  18.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4條 …意變更規劃後供水、供電及處理污水排放之證明文件,始得提出申請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
  19.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6條 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基地內除建築物、附屬設施、道路及必要作業、營運之人工設施外,其餘空地應加以綠化,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
  20.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7條 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其使用之管線設備,應地下化並加以美化。
  21.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9條 …變更規劃之位置、範圍及其面積。四、用地變更規劃後對該地區或該產業園區價值提升之貢獻。五、土地、建築物使用計畫及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興闢之公共設施及綠帶之土地取得、設置與管理維護計畫。六、細部計畫,包括土地使用配置、建…
  22.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0條 申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前項審查費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第十條規定之受理機關繳納,並由受理機關解繳主管機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23.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3條 …內豎立說明牌,並準備公開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處,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二、受理機關。三…
  24.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4條 …時間、地點、方式、變更規劃之基地及變更規劃後之用途,公開於該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受理機關指定之地點,並以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園區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當地村(里)長及依前條提出意見之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應於前項說明會後十五…
  25.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0條 …變更規劃之事由、變更規劃後之規劃圖及變更用地前後之用途,於該產業園區內公告之。前項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函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後續管理事宜。
  26.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3條 公民營事業設置之產業園區內已出售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準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尚未出售之土地,由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整體考量園區之發展需求,逕向原核准設置之主管機關申請變…
  27.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4條 興辦產業人經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擬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由興辦產業人向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並準用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
  28.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條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人員分為聘用及僱用人員,其人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管理機構人員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派兼者,其人事管理依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29.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3-1條 …十六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報經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同意,僱用職務代理人;其等級及敘薪比照約僱人員辦理,但不適用薪級提敘之規定。
  30.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6條 …主管加給及技術加給;其基準,由本部定之。聘用或約僱人員經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權責單位核派代理主管職務或可領技術加給之技術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主管加給或技術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