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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6 頁- 行政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9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及報廢或轉作他用時,應採取防範資料洩漏之適當措施。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有加密之需要者,於蒐集、處理或利…
- 行政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0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而保有消費者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等過程之一般或特種個人資料,且具對外電子商務服務系統者,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
- 行政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1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者,應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一、實施適宜之存取管制。二、訂定妥善保管媒介物之方式。三、依媒介物之特性及…
- 行政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2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依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相關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及控管其接觸情形,並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 行政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3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適當之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其依法令規定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者,並應將相關機制列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
- 行政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4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留存下列紀錄:一、…
- 行政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5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為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其所屬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人員,應定期提出相關自我評估報告,檢視、修訂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並針對評估報告中有違反法令之虞者,規劃、執行改善及預防措施。前項自我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