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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第9-1條 …無法恢復原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火藥庫設置登記證,賸餘之爆炸物,準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移動式火藥庫對各類設施之安全距離,準用第七條規定辦理;設置於坑道內者,其與圍岩或覆蓋層厚度,準用前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2. 行政礦業法 第52條 …依法使用他人土地:一、開鑿井、隧或探採礦藏。二、堆積礦產物、爆炸物、土石、薪、炭、礦渣、灰燼或一切礦用材料。三、建築礦業廠庫或其所需房屋。四、設置大小鐵路、運路、運河、水管、氣管、油管、儲氣槽、儲水槽、儲油池、加壓站、輸…
  3.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其訓練課目及時數,於報名作業開始前三十日公告。前項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參訓人員,受訓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5.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3條 爆炸物管理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年齡未逾五十五歲之成年人。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前項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參訓人員,應由主管機關、工程委辦單位、爆炸物製…
  6.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擔任爆炸物管理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二、年齡未逾六十五歲。三、於申請遴用前六個月內,經領有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證者輔導執行管理職務。前項…
  7.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爆炸物管理員之遴用,應由遴用單位填具申請書,檢附擬遴用人員之下列證明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訓練結業證書或合格證明文件。但依第十三條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作業網站申請,且已有訓練紀錄者,免附。二、事業用爆炸…
  8.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6條 爆炸物管理員任職期間,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調訓。
  9.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7條 爆炸物管理員不得執行火藥庫看守職務或兼任其他事業單位之職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且使用炸藥量每月在一百公斤以下,該他人之爆炸物管理員得兼任…
  10.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8條 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未達三十日或離職時,除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爆炸物管理員,不得指定本項第三款人員代理者外,遴用單位應即指定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代理:一、曾任爆炸物管理員,且未有第十一條不得再遴用為爆炸物管理員之情形。二…
  11.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9條 爆炸物管理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獎勵:一、對主辦業務提出具體重大興革改進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二、適時消弭意外事故,或於災害發生時,處置適當,避免災害發生嚴重損害。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技術,經採用確有價值。四、恪…
  12.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0條 爆炸物管理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輕重處以一次或二次警告:一、無故不配合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火藥庫、爆炸物使用場所之安全設施或爆炸物管理事項。二、未切實督導押運爆炸物。三、爆炸物各項簿冊書表未按規定記載、造報或未保存五年…
  13.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1條 爆炸物管理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爆炸物管理員證:一、未依限期辦理爆炸物管理或火藥庫安全設施應行改善事項,情節重大。二、依前條受警告處分,一年內累積達三次以上。三、無故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調訓,累計達…
  14.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2條 依前條規定廢止爆炸物管理員證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第五條規定取得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證外,不得再遴用為爆炸物管理員:一、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依前條第六款規定廢止爆炸物管理員證,其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業經撤…
  15.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3條 …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紙本或其他方式辦理:一、申請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或調訓。二、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或註銷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證。三、申報爆炸物管理員請假、代理或調整職務。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其傳輸之電子檔應清晰可…
  16. 行政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不同再生資源項目,除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再生資源項目之核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混合清運。
  17. 行政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容性,為再生資源與容器、設施接觸,不產生熱、激烈反應、火災、爆炸、可燃性流體、有害流體及不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者。
  1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06條 …防護措施使其產生之火花不會引燃鄰近可燃性物質。三、裝設於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及飛絮等危險場所,應依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
  1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4條 …適用於蓄電池之通風技術,使氣體充分流通及散逸,避免危害人體或爆炸性混合氣體之累積。蓄電池帶電部分之防護應符合第八條規定。蓄電池系統之工作空間應符合表八或表九四八~一規定。其工作空間量測應從蓄電池箱體、機櫃或托架之邊緣開始…
  2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5條 …。二、人孔及手孔應有排除積水之結構。三、人孔及手孔不宜設置在爆炸性或易燃性氣體可能進入之場所。
  2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4條 …場所:一、存在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以下簡稱爆炸性氣體)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第二種場所,或0區、1區、2區之場所。二、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二類第一種場所、第二種場所,或20區、2…
  2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6條 …二十微米之微細固體粉末,且當擴散於空氣中並被點火時,有火災或爆炸性危險者。四、可燃氣體偵測系統(CombustibleGasDetectionSystem):指於工業廠區內裝設固定式氣體偵測器,並用來示警之保護系統。五、…
  2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7條 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其危險區域劃分原則如下:一、危險區域係依現場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與纖維飛絮之特性,及其存在易燃性或可燃性混合氣之濃度或含量加以劃分。二、僅使用或處理自燃性(pyro…
  2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8條 危險場所依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不同,分「類」如下:一、第一類場所:空氣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其濃度或含量足以產生爆炸性或可引燃性混合物之場所,並依其發生機率及持續存在時間,分「種」如下:(一)第…
  2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9條 …dvolatiles)超過百分之八,或受到其他物質激化而呈現爆炸危險之粉塵。(三)G群:空氣中含有E群、F群以外之可燃性粉塵,包括麵粉、穀物、木頭、塑膠、化學物質等。於存在B群危險物質之第一類場所,所有連接至防爆(XP)…
  2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71條 …其適用之「類」與「種」,及現場可能會存在之特定危險物質所具之爆炸性、可燃性或引燃性,並符合下列規定:(一)第一類場所之設備或器具運轉後任何暴露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特定氣體或揮發氣之自燃溫度。(二)第二類場所之設備或器具外部溫…
  2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2條 於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2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5條 …之非分類場所。4.通氣孔或通風管道有足夠大小可釋放變電室內之爆炸壓力,且建築物內所有通風管道為鋼筋混凝土構造。(二)不含可燃性液體之變壓器及電容器應裝設於符合前目規定之變電室內,或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設備。二、第二種場所…
  2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95條 於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二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3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13條 於可能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三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