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其訓練課目及時數,於報名作業開始前三十日公告。前項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參訓人員,受訓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