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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8 頁-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直昇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營普通航空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飛行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最近飛行時數五百小時內無航空器失事,最近飛行時數二…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5條 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資格之公司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時,應另籌組新公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原公司章程。三、原公司…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或第四條資格申請增加航空運輸營業項目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附件一)。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其營業項目包括國際運送業務者,並應…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飛機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六十億元。二、以飛機經營國際航線包機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億元。三、以飛機經營國內航線定…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8-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以飛機經營國際或國內航線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使用之飛機至少三架。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公司名稱、組織或代表人變更,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或設立分公司,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受理民用航空運輸業籌設之申請或新增航空運輸業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限制其經營範圍或不予許可:一、國際航權班次不足。二、國內機場起降額度不足。三、市場供過於求。四、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或以航空器供民用航空運輸業營運者,其購買、附條件買賣或租用民用航空器,應先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一、航空器規範。二、使用計畫。三、維護計畫(包括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及維修能力)…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闢或增加航線,應先取得航權、機場時間帶或起降額度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一、申請書(如附件三)。二、該航線之市場調查。三、航線圖(標示起迄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及航路)。四、擬…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核准籌辦期限內備妥航空器,申請民航局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及試航合格後,由民航局核發航線證書,始得營業。但經民航局審核無需試航者,得免試航。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包機飛航,準用前項規定。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暫停或終止國內定期航線前,應檢附乘客處理機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始得暫停或終止。前項暫停以一次為限,其期間不得逾一年;民用航空運輸業得於暫停期間內復航,並於復航前報請民航局備查;…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未自備航空器,以共用班號方式營運國際定期航線者,應檢附商業協議申請民航局核發加註僅供共用班號使用之航線證書。民用航空運輸業於自行營運前項航線時,應重新申請航線證書。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航線證書之有效期間為十年,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期滿一個月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三),申請民航局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後,核發航線證書。但國際航線,基於互惠原則或條約、協定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航線證書以每張登錄一條航線為原則,…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貨運包機,應於預計起飛前十工作日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四)及包機合約副本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飛航。前項包機合約應載明包機人於包機經民航局核准前,不得在臺招攬客貨。傷患運送及其他緊急事件包機,得不受第…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貨運包機,應合於下列規定:一、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有關包機之規定。二、不得以貨運包機名義集運貨物。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內包機應於預計起飛前十工作日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四)、包機合約副本報請民航局核准,始得飛航。前項包機合約應載明包機人於包機經民航局核准前,不得在臺招攬客貨。傷患運送及其他緊急事件包機,得向民航局所屬就近…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定期飛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應於生效前二十日報請民航局核准。有變更時,應於生效前五工作日報請民航局核准。二、因故取消已核准之定期班機,應於起飛前向有關航空站報備。民用航空運輸業…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特種飛航或其他非營利性飛航,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五)報請民航局核准,變更時亦同。申請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應另檢附為該等人員投保責任保險證…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內定期飛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應於生效前二十日報請民航局核准,如有變更時,應於生效前五工作日報請民航局核准。二、因故取消已核准之定期班機,應事先向有關航空站報備。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內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特種飛航或其他非營利性飛航,應於預計起飛五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五)報請民航局核准。申請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應另檢附為該等人員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下列表報按期檢送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一、有關營運者(如附件七至附件九之三)。二、第二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三、有關航務者。四、有關機務者。五、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按期依民航…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4-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有使用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五千七百公斤之航空器從事國際飛航,且該等航空器二氧化碳年排放總量逾一萬噸者,應於次年三月底前,檢附碳排放監測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但執行人道救援、醫療或消防作業之航班,其二氧…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增減資本或發行公司債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依法辦理: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三、增減資本或發行公司債決議錄。四、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之項目、運用進度及預…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國家緊急需要時,應接受交通部指揮,擔任交辦之運輸事項,其經營之航線,因國防及軍事上需要,亦得予以停航。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對其運輸中使用之下列文件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核:一、乘客機票票根。二、乘客艙單。三、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及有關運務文件。四、包機合約。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全貨運航空器搭載下列人員時應將搭載人員、姓名、身份或眷屬稱謂,記載於艙單,按規定於離到場時送場站有關單位備查:一、指定擔任押運押動物、貨物及有關飛航安全之人員。二、必須搭載全貨運航空器至另一地點執行前款任務…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9-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對其為運輸之目的而取得之乘客個人資料及訂位資訊,其使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履行運送契約之範圍。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9-2條 經營國內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為飛航安全考量,應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始得限制搭乘之乘客類別。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9-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前項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航班及時程規劃。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