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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19 頁-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9條 …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下列期限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一、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六個月。二、高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十個月。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一年。四、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三年。
-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2條 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其權責、申辦、申報、查核及調查之程序,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3條 …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三、運作單位:指軍事機關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各項輻射作業單位。
-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4條 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其權責如下:一、國防部: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管理政策、法規訂定及督導執行。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
-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5條 …令部、各指揮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國防大學或國防醫學院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各項輻射作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辦許可或登記備查。並應於申辦及領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許可證或登記證明文件時,副本陳報國防部列管。
-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6條 …醫學院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及七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料帳現況、異動狀況及生產紀錄,陳報國防部列管。
-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及相關法令,派員至軍事機關檢查、調查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作業時,國防部、各司令部、各指揮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國防大學或國防醫學院應派員陪同,並知會運作單位。
- 行政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利益為目的,協助原子能民生應用研究發展、核能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或其他有關原子能業務之信託。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曾發生之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二、設施系統、設備、組件與材料之放射性活度調查方法及初步評估結果。三、除役目標、時程、使用之設備、方法及安全作業程序。四、除役期間仍須運轉之系統、設備、組件及其運轉方式。五、除役期間預期之意外…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營者應於除役期間,提出輻射安全、環境輻射監測、放射性氣液體排放報告、放射性廢棄物產生紀錄、設施廠址環境民眾劑量評估參數調查報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前項各種報告或紀錄提出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輻射安全、環…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限內,以電話向主管機關報告事件時間、經過、所造成影響、是否有放射性污染或外釋、人員輻射曝露傷害或其他相關事項,並填具通報表傳送書面資料。事件發生後,後續有惡化之情事時,經營者應再依上開規定辦理。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作業人員及民眾之輻射防護。三、最終廠址輻射劑量調查結果。四、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及物質外釋情形。五、除役後廠址後續監管作業。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0條 …運轉、輻射安全、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立即通報、放射性廢棄物產生紀錄及其他經指定之報告;其中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之時間、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1條 …採取拆除之方式,並在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前項之拆除,以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為範圍。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3條 …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三、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四、申請人之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足以勝任除役之執行。前項之除役計畫,經營者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預定永久停止運轉之三年前提出…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條 …施內部之應變組織無法迅速排除事故成因及防止災害之擴大,而導致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足以引起輻射危害之事故。二、核子反應器設施:指裝填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及其相關附屬廠房…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放射性產物或廢料,指在生產或使用核子燃料過程中所產生之放射性物料或在是項過程中因受輻射而變成放射性之物料。但不包括最後製造過程及製造完成可用於科學、醫學、農業、商業或工業用途之放射性同位素及其所產生之廢料。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5條 …併其他物料,能引起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者。二、放射性產物或廢料。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8條 本法所稱核子損害,指由核子設施內之核子燃料、放射性產物、廢料或運入運出核子設施之核子物料所發生之放射性或放射性併合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所造成之生命喪失、人體傷害或財產損失。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0條 核子燃料、放射性產物或廢料在一定限量內者,應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其限量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之。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三條但書所稱最後製造過程,指放射性同位素於移出核子反應器後之製造及加工過程。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放射性併合毒害性,指人體由於接觸、攝取或吸入放射性物質而引起之輻射傷害及化學毒性傷害,所共同造成之生理症狀及其續發性症狀。
-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7條 …送,每運次運送量在一萬公斤以上者,為新台幣四億二千萬元。八、放射性產物或廢料之運送,每運次運送量未達一定限量一萬倍者,為新台幣二億一千萬元。九、放射性產物或廢料之運送,每運次運送量在一定限量一萬倍以上者,為新台幣八億四千…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以下簡稱高放處置設施):指位於地表下適當之深度及地質環境,能長期將放射性核種與生物圈安全隔離之設施,包括相關地表與地下坑道處置作業區之建物、結構體與設備,以及隔絕高放射…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3條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應採深層地質處置之方式。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4條 …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二、地球化學條件不利於有效抑制放射性核種污染擴散,並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三、地表或地下水文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四、高人口密度之地區。五、其他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6條 …必要性與作業規劃。四、研究及測試計畫。五、可能影響場址隔離高放射性廢棄物能力之調查作業及其管制計畫。六、品質保證計畫。七、復原計畫。八、財務說明。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1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高放射性廢棄物放置後五十年內可安全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