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1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高放射性廢棄物放置後五十年內可安全取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