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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間參與文化及影視音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自前條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有關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2. 行政民間參與文化及影視音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但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
  3. 行政民間參與文化及影視音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被接管營運事項召開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4. 行政民間參與文化及影視音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民間機構於收受強制接管營運通知後接管前,對標的設施之資產,不得處分。受強制接管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民間機構應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財產目錄、原使用之機器、設備、物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
  5. 行政民間參與文化及影視音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3條 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者。三、經主辦機關認定已無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者。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
  6. 行政民間參與文化及影視音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4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事項進行清算,並將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