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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19 頁-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需取得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二)需取得各目的事業相關法規從事工程建設之許可。三、建築:需取得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建造執照者。
-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區域性排水工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由縣(市)政府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興辦。其由農田水利署興辦者,應由縣(市)政府與農田水利署將工程規劃、設計…
-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條例所稱水路,指為農事經營需要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圳路及灌溉蓄水設施。
-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權人總數。五、重劃區內原為公有農路、水路土地面積。六、區域性排水或灌溉工程計畫配合實施情形。七、預估重劃費用及財務計畫、工程費用負擔方式。八、預定工作進度。九、其他。
-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圍圖以圖例標明重劃區界址及其四至、重劃區內外主要交通,灌溉及排水狀況,以及重劃區內村莊或明顯特殊建築物位置。
-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臨接路寬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且灌溉情況良好之土地。四、交通情況及排水系統原已良好之養魚池或農舍。前項減免標準,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或農地重劃委員會者,縣(市)主管機關得參酌其意見定之。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疏濬水道,係指疏濬可通航之河道或疏濬專供排水之水道。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第四款之受益地區稱為受益面,如遇有與道路平行或偏斜之河川、大排水明溝、鐵路、高速公路等特殊地形,其受益面至各該河川等之邊線為止,超越部分及法令指定退縮部分之受益面不予計徵,不予計徵之工程受益費不得加計為其他受益者之負擔。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之分界為分段線。二、依道路寬度不同為分段線。三、依河川、大排水明溝、鐵路、橋樑、高速公路等為分段線。四、依地價有顯著差異之分界線為分段線。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溝渠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一、工程位置、排水區域、面積及管線長度。二、工程標準。三、工程期限。四、工程概算。五、工程圖說。六、工程排水效益。七、其他。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溝渠工程之受益範圍,以該溝渠工程規劃之排水區域為範圍,向區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依工程規劃其同一排水區域內之溝渠分期施工時,應訂定整體計畫配合工程之實施,分期徵收工程受益費。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3條 疏濬水道工程以航運為主要目的者,其工程受益費向船舶徵收;以排水為主要目的者,向該水道計畫受益區域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前項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準用第七章堤防工程有關之規定辦理;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徵收標準由地…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以下簡稱下水道承裝商),指符合本規則資格規定,取得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承攬下水道用戶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之管渠及有關設備裝修工程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9條 …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後,始得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業務:一、申請書。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或商號名稱及營業地址。二、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姓…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0條 …裝技工工作證,並完成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始得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業務。
-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統設施完成後,下水道機構應將左列資料登錄建檔保管:一、下水道排水區域圖。二、管線系統分布平面圖。三、管線縱橫斷面圖(包括管材、管徑、埋設位置、高度、坡度、長度流量等)。四、處理設施及抽水設施平面圖、水位關係圖、構造圖等。…
-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下水道完成地區申請建築時,應先檢附用戶排水設備圖說、配置圖、排水口地點等資料申請下水道機構核准;用戶排水設備完工後,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1條 …設備之管道間應有足夠之空間容納各電氣系統管線。其與電信、給水排水、消防、燃燒、空氣調節及通風等設備之管道間採合併設置時,電氣管道與給水排水管、消防水管、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空氣調節用水管等管道應予以分隔。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7條 …緊急電源: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二、緊急廣播設備。三、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四、消防幫浦。五、消防用排煙設備。六、緊急昇降機。七、緊急照明燈。八、出口標示燈。九、避難方向指示燈。十、緊急電源插座。十一、防災中心用電設…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6條 建築物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裝設及設備容量、管徑計算,除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及各地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章及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前項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8條 給水、排水及通氣管路全部或部分完成後,應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進行管路耐壓試驗,確認通過試驗後始為合格。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9條 給水排水管路之配置,應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設計,以確保建築物安全,避免管線設備腐蝕及污染。排水系統應裝設衛生上必要之設備,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截留器、分離器:一、餐廳、店鋪、飲食店、市場、商場、旅館、工廠、機關…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9-1條 建築物全部或部分採同層排水系統者,其給水排水衛生系統之排水管、排水橫支管及給水排水衛生設備應同層敷設,不得貫穿分戶樓板。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21-2條 …擋土牆承受之水壓力,應視地下水位、該區地震係數及牆背、牆基之排水與濾層設置狀況等適當考量之。
- 行政建築法 第10條 …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 行政建築法 第43條 …界處之路面;建築物底層地板面,應高出基地地面,但對於基地內之排水無礙,或因建築物用途上之需要,另有適當之防水及排水設備者,不在此限。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但因地勢關係,經直轄市、縣(市…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3條 …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及警告設施。三、依需要配置排水、通風、照明、交通監控及安全附屬設施。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4條 市區道路排水設計規定如下:一、市區道路新築或拓寬時,已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參照其規劃為之。無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依據道路集水面積範圍內所需容納之排水量,設計適當排水設施。二、採重力式排水。但受地形高程限制者,得…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4條 …起之應力。二、有相當之重量並使人不易開啟。三、配合人行道坡度排水,與人行道舖面間應具水密性,防止地表水流入管道。四、配合人行道景觀進行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