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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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9條 …制專責人員、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合格證…
  2. 行政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5條 …(市)主管機關許可。四、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之許可證。五、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六、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九條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之許可。七、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許…
  3. 行政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6條 …第四款、第五款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者。二、以動、植物產銷所產出廢棄物之再利用,且該再利用未使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中間原料或產品,進行回填、堆置、貯存、再利用或其他與土地直接接觸之用途。三、土地使用需辦理客土者,依規定檢測土…
  4.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8條 …,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二、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三、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
  5. 行政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第3條 …衛生及勞動基準等相關法令規定。六、環境保護:產生廢水、廢氣、廢棄物、噪音振動、使用毒性化學物質及用水回收率等,應符合有關法令及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七、其他依該園區事業特性應評估之事項。前項第二款產品或服務之評估,如因產業…
  6.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30條 …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四、不屬其他各部、中心、科、室事項。
  7.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業務、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二、事務管理、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園藝景觀整理、交換機維護、停車場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駐衛警察管理、財產登記及內部勤務管理。三、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處…
  8.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第24條 …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9. 行政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23條 …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10. 行政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辦事細則 第22條 …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11.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22條 …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12.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25條 …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13.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25條 …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14.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第19條 …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15.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條 為選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以下簡稱處置設施)場址,並符合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要求,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16.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指除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以外之放射性廢棄物。三、最終處…
  17.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6條 主辦機關應會商主管機關選定或指定全國主要低放射性廢棄物產出機構為處置設施選址之作業者(以下簡稱選址作業者)。選址作業者應提供選址小組有關處置設施選址之資料,並執行場址調查、安全分析、公眾溝通及土地取得等工作,且應於主辦機…
  18.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20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等相關法規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選址工作,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本條例規定接續辦理。
  19.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2條 申請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廢棄或轉讓之運作許可,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1.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3條 申請放射性廢棄物之運送許可,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規定,並由持有人或運送人提出運送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每次執行運送作業前,另須填報交運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之運送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
  22.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4條 運送低放射性廢棄物包件時,於無屏蔽情況下,其表面外三公尺處之最大輻射劑量率,應小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23.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5條 放射性廢棄物包件除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申請專案核定運送外,運送時運送工具外表面之最大輻射劑量率,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距外表面二公尺處,不得大於每小時○.一毫西弗;駕駛座及載人座,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
  24.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6條 放射性廢棄物包件經公路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由訓練合格人員押運,並攜帶交運文件、物質安全資料表、輻射偵檢設備、通訊設備、意外事件處理裝備及運送計畫。二、持有人或運送人視需要得協調當地及沿途警察機關…
  25.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7條 放射性廢棄物包件經鐵路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以專列火車或附掛於貨物列車之專用車廂運送。二、由訓練合格人員押運,並攜帶交運文件、物質安全資料表、輻射偵檢設備、通訊設備、意外事件處理裝備及運送計畫。運…
  26.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8條 放射性廢棄物包件經海洋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包件置於隔離之船艙或貨櫃內。二、運送船舶應攜帶交運文件、物質安全資料表及運送計畫。三、放射性廢棄物持有人應將運送有關資料先行通知運送人,並視需要協調各預…
  27.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9條 前三條之包件,屬高放射性廢棄物者,並應分別準用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辦理。
  28.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0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經營者。二、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經營者。三、因故須退運原廢棄物或回運其處理後產生之廢棄物時,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出者。
  29.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1條 申請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運送計畫及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輸出國核准之輸出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證。二、前款許可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
  30.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2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出,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二、政府指定、選定或產生者設立之放射性廢棄物營運機構。三、因故須退運原廢棄物或回運其處理後產生之廢棄物時,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