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4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4條 運送低放射性廢棄物包件時,於無屏蔽情況下,其表面外三公尺處之最大輻射劑量率,應小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