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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6 頁-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1-1條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於每年六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前一年度之自評報告,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一、污水處理廠進、放流水質、用藥量、用電量、產生污泥量與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5條 …,並應維持正常功能,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輸:一、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每日一千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二、發電廠以外之事業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且核准許可廢…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6-1條 …(市)主管機關審查及現場勘查確認。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前已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之裝設者,其措施說明書得與確認報告書一併檢具。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應於中央主管…
-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5條 …即提供用水目的事業或管理單位。八、鄰近有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申請廢(污)水緊急納入或委託處理。九、無法於主管機關命採取必要措施期間內排除污染行為時,應設置管線將未妥善處理之廢(污)水排放於第…
-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應設置甲級或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三、服務戶數達二千戶以上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四、應設置甲級或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且員工人數五百人以上之事業或其他指定地區或…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32條 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並於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完成後,該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始得營運。現有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
- 行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2條 …八、園區:指提供業者進駐從事生產、製造、技術服務等相關業務之工業區、產業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環保科技園區、生物科技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相關園區。九、道路:指公路法規定之公路及其他供動力車輛行駛之路。
- 行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28條 …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且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簡易排放許可或經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同意納管者,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但第一項第八款開發行為同時屬以堆肥方式再利用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第一項第八款或第十一款開發行為,屬…
- 行政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5條 …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六、…
- 行政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2條 …件且投資範圍為配合政府政策項目之私募股權基金。三、政府核定之工業區或區域開發計畫。四、無自用住宅者之購屋。五、文化、教育之保存及建設。六、非屬第三條所列具公共投資性質之殯葬設施。七、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