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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10 頁-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2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儲存有易燃性物料時,應有防止太陽直接照射之遮蔽物外,並應隔離儲存、設置禁止煙火之警告標誌及適當之滅火器材。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二、經由施工…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6條 雇主對於設置擋土支撐之工作場所,必要時應置備加強、修補擋土支撐工程用材料與器材。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8條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之工作場所,應設有警告標示、標誌杆或防禦物,禁止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1條 雇主對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應保持環境衛生。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3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除依一般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有毒樹木、危險蟲類等出現場所作業之勞工,應教以有關預防急救方法及疾病症候等。二、於毒蛇經常出入之地區,應備置防治急救品。三、應防止昆…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3-1條 …立作業或以其作業交付承攬時,適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條 本規則所稱軌道機械,係指於工作場所軌道上供載運勞工或貨物之藉動力驅動之車輛、動力車、捲揚機等一切裝置。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條 本規則所稱手推車,係指藉人力行駛於工作場所,供搬運貨物之車輛。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9條 本規則所稱軌道手推車,係指藉人力行駛於工作場所之軌道,供搬運貨物之車輛。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1條 …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一、交通號誌、標示應能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二、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控制處,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三、新設道路…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2條 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從事公路施工作業,應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或公路主管機關所核定圖說,設置交通管制設施。二、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3條 雇主使勞工於工作場所從事下列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實施風險評估及採取預防措施,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一、具墜落危險之下列作業:(一)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6條 …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三年。前項進入許可,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作業場所。二、作…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依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時並應視需要設置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條 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一、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二、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三、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應儘量避免交叉。但設置天橋或地下道,或派專人看守,或設自動信號器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1條 …下列規定辦理:一、非對該氣體有實地瞭解之人員,不准進入。二、工作場所空氣中之毒性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三、工作場所置備充分及適用之防護具。四、使用毒性氣體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8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自設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能承受擬行駛車輛機械之荷重。二、危險區應設有標誌杆或防禦物。三、道路,包括橋梁及涵洞等,應定期檢查,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之情況,應予消除。四、坡度須適當,不得有…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0條 …系營建機械之行經路線。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作業方法。四、整理工作場所以預防該等機械之翻倒、翻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4條 雇主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二、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或衝擊或使其…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7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實施加油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禁止以汽油為燃料之內燃機等機械在發動中加油。二、設置顯著之危險警告標示。三、備置化學乾粉、泡沫或二氧化碳等適當之油類用滅火器材。四、油桶、輸油管等應妥為設置,以避免油料…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8條 …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雇主依前項規定所採設施,不得裝置或使用有發生明火、電弧、火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9條 雇主對於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從事熔接、熔斷或金屬之加熱作業時,為防止該等氣體之洩漏或排出引起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氣體軟管或吹管,應使用不因其損傷、摩擦導致漏氣者。二、氣體軟管或吹…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4條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8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1條 雇主對於易產生非導電性及非燃燒性塵埃之工作場所,其電氣機械器具,應裝於具有防塵效果之箱內,或使用防塵型器具,以免塵垢堆積影響正常散熱,造成用電設備之燒損。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0-1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勞工確實使用。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3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置備耳塞、耳罩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