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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105 頁- 行政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 第2條 …之採購,其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於招標文件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其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依其特別規定排除適用,並於招標文件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有分包廠商者,其資格限制條件亦同。…
- 行政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3條 …及實習實驗費為限。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學雜費減免。
- 行政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第3條 …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費。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學費減免。
- 行政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第4條 …定申請資格之科技人才子女,如同時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或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者,應擇一申請入學就讀。科技人才為其子女申請就讀科學工業園區雙語學校或雙語部者,應依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
- 行政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第5條 …優先入園相關規定辦理。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其為外國學歷者,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其為大陸學歷者,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下列之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外國僑民學校),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一、中華民國人民:指符合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自然人,或非營利法人。二、外國人:指未具有中…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設立外國僑民學校者為創辦人,應具備辦理公益性教育事務之經驗。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創辦人:一、曾任外國僑民學校董事長、董事或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無行為能力或…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外國僑民學校之設校目的或辦學內容,不得違反我國相關法令。外國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申請設立外國僑民學校,以該外國法律未禁止中華民國人民在該外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外國僑民學校應依該外國教育宗旨、各級學校教育目標及現行法制辦學,並與該外國教育相銜接。外國僑民學校招生對象以該外國籍僑民為優先,並得保留若干名額,提供其他國籍學生申請入學。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設立外國僑民學校,應符合下列設立基準:一、專任教師與學生人數之比例,依學生人數多寡定之。學生人數未達五百四十人者,其專任教師與學生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十五;學生人數為五百四十人以上者,其專任教師與學生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設立外國僑民學校,應由創辦人擬具外國僑民學校籌設計畫(以下簡稱籌設計畫),經該外國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同意後,函送外交部核轉設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外國僑民學校之籌設,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並考量地區需要、學校分布及學生來源等因素。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外國僑民學校經核准籌設後,創辦人應於三年內,依籌設計畫完成籌設及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立案: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二、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及擬聘師資清冊。三、學校組織規程。四、擬聘校長履歷表、證件及其願任同…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外國僑民學校經核准籌設後未於三年內完成籌設及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仍未完成,或其籌設學校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得廢止原籌設核准,並公告之。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外國僑民學校立案後,應檢具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外國僑民學校立案並辦理招生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核准事項有變更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國僑民學校立案後…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外國僑民學校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其董事名額應載明於董事會組織章程。外國僑民學校之董事,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該外國之國籍、曾在該外國留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曾在該外國從事教學研究十年以上者。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外國僑民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由董事會遴聘之。校長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議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外國僑民學校校產及基金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長、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學設備、招生及收費,得依該外國之規定辦理。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外國僑民學校,其課程應依該外國之規定辦理,必要時得增設我國語文、史地、性別平等教育與生命教育及其他科目之課程。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外國僑民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站公告或載明於招生簡章。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外國僑民學校得考量其原有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進行合併規劃。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外國僑民學校之合併,依下列二種類型規劃: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二、新設合併:合併後各校均消滅,成立一所新設外國僑民學校,並另定新校名。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外國僑民學校為規劃合併,應由各校指定代表籌組合併委員會,擬訂合併計畫及合併契約,經各校董事會同意後,由合併委員會代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得衡酌外國僑民學校之發展趨勢、分布狀況、學生人數及教育資源配…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外國僑民學校之合併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合併委員會應於三年內依合併計畫完成合併及立案。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外國僑民學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後,未於三年內完成合併及立案,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仍未完成,或其規劃學校合併涉有違法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合併核准,並公告之。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外國僑民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辦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停止該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函轉外交部轉知該外國駐華使領…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外國僑民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詢外交部及中央主管機關意見後核定停辦: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命其限期為適法之處置,或整…
-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4條 外國僑民學校經主管機關命其停辦,其在校學生,由原校發給成績單及推薦函,協助該生轉學。外國僑民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合併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