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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18 頁- 行政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第6條 …、審查作成日期、審查結果及理由。四、安全維護地點及範圍。五、執行機關與其人數及裝備。六、安全維護期間。七、申請廠商應支付費用。八、申請廠商應配合事項。
- 行政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第8條 …申請經國防部審查同意後,申請廠商應依第六條第四項所定事項,與執行機關簽訂書面契約。申請廠商應支付之費用項目如下:一、派遣人員之基本雜費、住宿費及交通費。二、派遣人員巡邏之交通工具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三、其他必要之行政費用…
- 行政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11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擅自疏散者。二、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犯前項之罪,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依第五條科刑。
-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3條 …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為本辦法執行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計畫之審查及核轉。二、預算之編審及轉分配。三、編制與裝備之審查及核轉。四、管理作業之督導及指揮。五、作業規定之訂定。
-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或變賣貨物清單交付買受人,作為列帳及扣抵憑證。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於拍定或准許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復營業稅之稅額,並由執行法院、行政執行機關代為扣繳。前項營業稅額,應…
-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5條 …以外人員。二、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授權所屬機關(構)為執行機關者,指主辦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構)以外人員、被授權機關(構)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人員。三、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為執行機關者,指…
-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32條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四)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屋、土地之價格。(五)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六)臨近地區政府機關或大建築商建造房屋之成本價格,加上同業之合理利潤估算之時價…
-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7條 …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八、因興建固定資產及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執行機關辦理之相關作業,如有必要,得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5條 執行機關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一、公告受理申請。二、會勘。三、審查。四、勘選可供交換之國有土地。五、計價。六、造冊通知。七、召開協調會。八、層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九、依核定結果辦理土地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8條 執行機關受理申請交換案件,應分別辦理收件編號,登記於專簿,並排定期日會同勘查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9條 執行機關應逐案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註銷其申請案。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10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交換之案件,執行機關審查時,應洽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他相關機關查證有無或計劃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之情形。但執行機關已取得明確資料者,不在此限。…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11條 執行機關應就審查符合規定之交換案件,勘選達到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以上之適當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並予計價後,造具國有土地清冊,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提出交換方案。但經震災重建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有就特定地區辦理交換…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12條 執行機關受理申請人提出之交換方案後,應訂期召開協調會,依下列方式決定交換方案後,層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但無需協調之案件,得逕層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一、一人申請交換國有土地,該筆國有土地可容納該交換案者,由執行機關…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13條 …登記時之土地登記簿面積為準。私有土地價值高於國有土地價值,因執行機關預算不足,無法於當年度支付差價者,得商得申請人同意,俟編列預算後再行支付,並應加計利息。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16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執行機關得分批辦理交換作業;已受理交換案件,於本條例施行期滿前未處理結案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繼續處理至結案為止。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定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5條 執行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一、受理申請。二、會勘。三、審查。四、計價。五、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六、層報財政部核定。七、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5-1條 …取得目的、取得方式及使用現況,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等文件。執行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一、會勘。二、審查。三、計價。四、協商決定交換方案。五、層報財政部核定。六、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分割、所…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6條 …認定,或由申請人檢具該土地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足資證明文件,經執行機關洽相關建築主管機關查明認定。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1條 執行機關審查前條申請交換案件,有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註銷其申請案。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2條 申請交換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執行機關應訂期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層報財政部核定。協商不成或申請人不接受核定結果者,註銷其申請案。同一國有不動產有二人以上申請交換,依下列順序及方式處理。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交換…
- 行政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3條 …);以國有財產埋沉地點所在地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為執行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 行政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6條 …埋沉財產,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核准。前項所定工作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一、埋沉地點、土地所有人及使用現況。二、埋沉財產種類、數量及價值。三、與埋沉地點土地所有人、管理機關或合法…
- 行政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7條 同一埋沉地點,有二以上申請掘發打撈案件,執行機關應以申請在先者,優先審查。
- 行政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8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執行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 行政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10條 執行機關應自收受申請案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完畢。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前項期間,於依第八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行政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12條 申請掘發打撈案件經核准後,申請人應自執行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執行機關繳交計劃掘發打撈財產價值百分之十之保證金及簽訂合約後,始得開工。合約書格式及內容,由主辦機關定之。前項所定保證金不足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一…
- 行政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13條 經核准掘發打撈之案件,由執行機關或洽請有關機關指派適當人選監督申請人依合約規定施工,其費用(含差旅費),由申請人負擔,按執行機關規定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