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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8條 區內事業研發之產品、技術供其總機構、分支機構或他人製造、使用,或與其總機構、分支機構進行貨品及勞務之移轉,如未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記載金額者,應另檢附報單明細表、契約或其他相關文件。前條第一項及前項營業額及管理費…
  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區內事業於核准公司解散登記、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遷離科技產業園區或經終止全部土地、建築物租約之當月起免繳管理費。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自結束在區內營業、經撤銷或廢止其在區內營業之登記或經終止土地、建築物租約之當…
  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區內事業申報之營業額如屬銷貨退回及折讓、代收代付、營業外之出售固定資產收入、廢品下腳收入、資產融資開立發票金額、六個月以內租金收入及區外資產租金收入,經檢具足資證明文件者,得免計收管理費。前項營業額如屬代收代付項目,應按…
  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2條 區內事業申報之營業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計收管理費:一、向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購買貨品,其購買貨品部分。二、將貨品委託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加工,其委託加工部分。三、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區內事業…
  5.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區內事業之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擴廠、撤資、轉投資課稅區、在課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或變更投資計畫,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送份數,由園管局定…
  6.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區內事業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擴廠及變更投資計畫申請案,除經園管局或分局逕行核定者外,分局應於一週內擬具初審意見送園管局,園管局於一個月內審查核定,並就核定內容及應行洽辦事項通知申請人。
  7.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區內事業經核准設立後,應依有關規定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前項登記,如有變更、解散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園管局或分局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應副知當地稅…
  8.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經核准設立、合併、分割、增資之區內事業,應按計畫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如因實際困難未能按計畫開始或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展期。
  9.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區內事業經核准以分支機構型態設於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者,會計科目、帳簿、憑證及報告表應行獨立,銷售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10.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區內事業如擬遷往課稅區、轉投資課稅區或在課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應依本條例及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之有關規定辦理。
  11.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申請在園區內設立區內事業之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預訂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於提出投資申請前,按下列標準繳存預約金及簽訂預約書:一、土地預約金:按預訂土地面積六個月之租金標準計算。二、建築物預約金:…
  12.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物優先順序如下:一、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得優先核配者。二、區內事業因事業需要擴充,經提出擴充計畫業經核准,並已依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三、新投資核准通知書內載明,俟有建築物出讓時優先核配,並已依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
  13.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區內事業申請投資案如未經核准,所繳存之土地或建築物預約金,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悉數無息發還;如經核准設立,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依預約核配租用土地面積或租售建築物面積通知申請人,並依第十二條規定簽約完成後,所繳之土地或建築…
  14.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區內事業必須在區內值勤之員工,應將姓名、職務及其他有關資料,列表送所在區警察隊隨時抽查核對之。
  15.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區內事業輸出貨品需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者,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16.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3條 區內事業輸出貨品時,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產地標示規定標示產地。依前項辦法規定須專案核准者,得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
  17.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區內事業輸出入貨品,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及貨品輸入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填送輸出入許可證申請書及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書件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
  18.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5條 區內事業輸出貨品,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者,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之規定,填送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申請書及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書件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區內事業輸入貨品依出口國…
  19.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區內事業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採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經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規定辦理。
  20.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7條 區內事業自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保稅區輸入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簽證;自保稅倉庫輸入貨品,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區內事業貨品輸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自由貿易…
  21.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30條 …分下列三種:一、員工出入證:限園管局、分局、區內各目的事業、區內事業、區內人民團體及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廠商等員工使用。二、短期出入證:限短期出入園區人員使用。三、臨時出入證:限當天出入園區人員使用。
  22.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件,駐哨人員並得隨機抽樣檢查後放行。入區貨運車輛或裝卸機具除區內事業所有者外,一律於當日二十一時前出區;如有正當理由須在區內逾時作業留滯者,需向警察隊備查。
  23.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區內事業應自行約束其員工不得擅自攜帶保稅貨品出區,並在員工出廠前自行予以必要之檢查。
  24. 行政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類外國人規定申請許可。前項外國人之訂約事業機構屬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且於區內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工作者,得不受國際書面協定開放行業項目之限制。前二項外國人入國後之管理適用第一類外國人規定。申…
  25.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文號送海關備查;經備查或核准者以海關收文日期為使用新表日期。區內事業所使用之原料,其性質及功能相近而可相互替代流用者,應於用料清表上列明,並送海關備查後,始得於年度結算時合併計算。用料清表之適用期限,自送海關備查或核准之…
  26.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4條 …記之工廠為限。園區事業自國外進口或自其他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自由港區事業及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購買之保稅貨品,得向管理局申請核准,直接運至加工廠進行委託加工。園區事業申請委託加…
  27.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其他園區事業、國外客戶、國內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保稅工廠間之交易。二、售與外銷廠商直接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三、售與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以供營運者。
  2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41條 …目不得同意變更排放許可證(文件)之限制:一、受託處理總量管制區內事業廢水,致處理量超過原許可核准量。二、新排放總量小於或等於原排放總量的百分之九十:(一)新排放總量=變更後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削減後重金屬排放濃度(二)…
  29.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73條 …屬實。三、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四、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而違反下水道相關法令規定,經下水道機構依下水道法規定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排放廢(污)水。五、大…
  3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1-1條 …泥量與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及近三年數據之比對檢核結果。二、區內事業家數、納管事業家數、自行排放事業家數。三、處理水量之許可利用率、設計利用率及收費率。四、設備妥善率、設備損害之應變作為、年度維修及工程改善內容。五、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