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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4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
  2.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5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之土地使用或取得,準用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中有關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之規定。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收益,得提撥一定比率回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受國有…
  3.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5-3條 …於地熱能開發許可有效期間內依電業法或本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取得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經主管…
  4.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6條 公司法人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之營建或營運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其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關稅。公司法人進口前項規定之器材,如係國內已…
  5.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7條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利用系統及相關設施,依不同設施特性,就其裝置容量、高度或面積未達一定規模者,免依建築法規定請領雜項執照。前項關於免請領雜項執照之設備容量、高度或面積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8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提供再生能源運轉資料,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應按月將…
  7.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9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間因本條例所生之爭議,於任一方提起訴訟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他方不得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為前項之調解。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之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調解不成立者,循仲裁或訴訟程…
  8.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20條 …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交基金。二、未依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躉購再生能源設備所產生之電能。
  9.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第3條 爭議之調解,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調解案件之性質或再生能源之類別邀集學者、專家一人至七人為之。前項學者、專家對於調解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當事…
  11.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13.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同意備案至設備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文件之程序。二、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發電業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三…
  14.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發電設備,其總裝置容量在一瓩以上且屬定置型者,於設置前得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認定。前項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申請,其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15.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下列地點之一者,於主管機關發給同意備案文件前,其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一、同一用電場所之場址。二、非用電場所同一地號之場址。三、設置場址之土地為相鄰或相同,且申請人同一。但設置於建物者,不在此限。…
  16.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同意備案申請表(附件一),並按設備型別及使用能源種類,分別檢附下列文件:一、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核發之電業籌設許可文件影本。二、…
  17.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電設備簽證表及剖面示意圖、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其內容準用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四、足資證明該建物所有權之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建物所有權人者,應另檢附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依前項規定檢…
  18.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應發給同意備案文件;其記載事項如下:一、申請人。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型別、使用能源或料源。三、計畫設置之發電設備數量、總裝置容量及設置場址。四、同意備案編號。五、其他依法應履行之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
  19.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備設置者應自同意備案之日起二個月內與公用售電業辦理簽約;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應自同意備案之日起六個月內與公用售電業辦理簽約。未於前項期限內辦理簽約者,同意備案文件失其效力。輸配電業經營者經營之發電業所設置之再生能源…
  20.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於取得同意備案文件後,應檢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並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發電業執照;以取得發電業執照視同設備登記文件。但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取得同意備案文件之太陽光…
  21.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設備登記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設備登記申請表(附件四),並檢附下列文件:一、主管機關原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完工照片及平面配置圖。三、再…
  22.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應發給設備登記文件;其記載事項如下:一、申請人。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型別、使用能源或料源。三、發電設備數量、總裝置容量、設置場址、設置型式,與簽約及併網日期。四、同意備案編號及設備登記編號。五、其他依法應履行之事…
  23.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運轉期間,因設備老舊、損壞或其他相關事由,申請更換與裝置容量有關之設備者,應經由輸配電業核轉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更換,且更換設備後之總裝置容量不得超過原設備登記文件所記載之總裝置容量。自中華民國一…
  24.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7條 …供電可靠度、電力品質、供電安全及購售電量等因素,公用售電業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簽訂之購售電契約中,應約定併網、運轉、更換設備及查核相關事項。前項購售電契約,就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其必要附屬設施,應約定於該設備運轉期間,…
  25.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運轉期間,因故須搬移其部分或全部設備至同一設置場址之其他位置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搬移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附件五),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搬移。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於完成搬移及…
  26.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運轉期間,因故須遷移至另一設置場址,且其新設置場址與原設置場址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者,準用前條規定。前項遷移,其新設置場址與原設置場址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者,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向原設置場…
  27.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20條 …繳納一定金額之模組回收費用:一、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起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二、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後,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同意備案文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或第十六條第…
  28.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21條 …一定金額之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一、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起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二、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同意備案文件。前項一定金額,應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各期售電或發電度數,…
  29.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22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申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文件有變造、偽造、虛偽不實或違反法令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撤銷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
  30.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24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後,同一設置者於同一設置場址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