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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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8條 …發管理基金。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囑託移轉登記前,受託之公民營事業應按合理價格百分之一繳交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2.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0條 …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由各該主管機關成立,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成立或經營管理。二、公民營事業開發之產業園區,由各該公民營事業於辦理土地租售時,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成立法人性質之管理機構。三、二以上…
  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1條 …屬直轄市、縣(市)有,管理機關為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開發之產業園區,其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登記予各該管理機構。但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係供不特定對象使用或屬社區範圍…
  4.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3條 …關開發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開發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內使用人屆期不繳納第一項之費用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8條 …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興建及經營管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中央主管機關應與該公民營事業簽訂投資興建契約,並收取權利…
  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0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收回土地、相關設施或建築物時,應給予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下列補償:一、營業損失。二、經許可興建之相關設施或建築物,依興建完成時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價格,扣除折舊後之剩餘價值。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公…
  7.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1條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公民營事業或第五十九條之興辦工業人於興建、經營管理或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危害公益、妨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相關設施正常運作或其他重大情…
  8.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7條 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而使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依第五十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規劃建設之執行、船舶入出港、停泊、停航、港區安…
  9. 行政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第2條 …、觀光、住宿、遊樂、公共設施及山地、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與鼓勵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經營事項。四、各項建設之協調及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協助審查事項。五、環境衛生之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六、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事項。七、…
  10.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2條 各項商港設施提供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以下簡稱投資經營)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得自行規劃辦理或由公民營事業機構提出申請。經營機構得依商港經營發展需要及案件性質採下列方式辦理前項業務:一、綜合…
  11.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3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提出申請投資經營標的之一部或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營機構得予拒絕受理,並以書面通知:一、經營機構已規劃辦理者。二、與港區經營發展規劃不符者。三、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者。經營機構於公民營事業機構提出投資經營申…
  12.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6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經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符合評選基準且比序最優者,取得優先與經營機構議約權利。依前項取得優先議約權利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將投資經營計畫書報經經營機構同意,並就公告內容所列可議約事項與經營機構進行議約。公民營事業…
  13.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7條 經營機構辦理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經營商港設施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逕行審查方式辦理:一、增租毗鄰土地或設施,其增租面積累計不超過原契約租賃面積百分之五十者。二、申請加入自由貿易港區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者。三、為配合港埠…
  14.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8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經逕行審查通過者,取得與經營機構議約權利,經營機構得視案件性質要求公民營事業機構提送投資經營計畫書,有關投資經營計畫書之審查與經營機構之議約,準用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並應於經營機構通知期限內完成簽約。前條第…
  15.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9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應就契約記載之土地、設施與投資經營事項繳交租金與管理費,經營機構得就公民事業機構使用水域計收管理費。前項租金及管理費項目及基準如下:一、租金:(一)土地租金:依商港區域土地使用費實施方案計收,未依該方案訂定…
  16.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0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其所有權歸屬經營機構者,公民營事業機構得就該商港設施與經營機構約定免租使用年限。前項免租使用年限,以經營機構同意之投資經營計畫書所訂公民營事業機構年現金流入現值累計金額達投資額之年度數計…
  17.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1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其所有權不歸屬經營機構者,應於契約內載明契約終止或期滿後,該設施所有權無償移轉予經營機構或由公民營事業機構回復原狀等約定事項。但契約之終止不可歸責於公民營事業機構者不在此限。
  18.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2條 由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應依契約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執照及費用憑證等資料,送請經營機構同意後始得營運。前項商港設施有影響商港作業安全及秩序之虞者,經營機構得要求公民營事業機構提送營運勘驗作業計畫書,辦理營運前勘…
  19.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3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於契約期滿前,依約提出續約或申請優先議約時,經營機構至少應就下列項目進行評估審酌:一、租金與管理費繳納狀況、投資經營標的維護管理及使用狀況等履約情形。二、有無發生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及其後續處理情形。三、…
  20.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4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取得優先議約權利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經營機構應通知撤銷資格:一、未依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者。二、未依期限補正投資計畫書者。三、未依期限簽約者。四、應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而未取得籌設許可者。
  21.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5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未依契約履行約定事項,發生違約情事時,經營機構得視違約事項及程度,依契約採取以下處理方式,且不以一項為限:一、限期改善。二、計收違約金。三、請求損害賠償。四、終止一部或全部之投資經營事項。五、終止契約。投資…
  22.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6條 投資經營契約存續期間,經營機構應秉持公平合理原則,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協商處理契約之履約事項、未盡事宜及爭議事項。經營機構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協商不成,得採仲裁、訴訟等措施處理爭議事項。
  23.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6-1條 …管理國內商港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於商港設施得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經營者,其甄選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程序、租金基準、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24.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民營事業機構與經營機構已簽訂之商港設施投資經營契約,於契約屆滿前,依原契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25.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條 …如下:一、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船舶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二、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
  26.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條 …及前項之規定:一、須在一特定時期內多次入出同一港口之公務船、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工作船及交通船等船舶。二、未使用商港船席且未入出境之遊艇。
  27.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公務船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作業船、交通船、觀光客船,非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在港區內行駛及作業,其艘數得視實際需要予以限制。前項船舶汰舊換新者,其舊船應予拆解或運離港區。
  28.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公民營事業機構提供倉棧營運設施、人力運用、機工具數量及維護等狀況之資料,以備查核。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得申請航港局同意,取得前項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營業資料,如經查明未達裝卸能量標準或安全顧慮時,應…
  29.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5條 港區內之船舶裝卸貨物、拆解船舶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作業時,應將油料、廢水、廢棄物及垃圾等清除,不得遺留排放或拋棄於港區;不清除者,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代為清除,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30.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維護港區安全、衛生,得派員登輪或進入鄰近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廠、場、油站內施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