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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13 頁-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24條 …議,經協議不成時,應報請主辦機關核定後為之。其補償費,應計入公共建設成本中。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26條 …構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下興建公共建設時,應預先獲得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其需共架、共構興建時,主辦機關應協調各該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經依前項辦理未獲同意時,主辦機關應商請主管機關協調;協…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28條 民間捐獻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或其相關設施予政府者,主辦機關得獎勵之。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29條 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評定其投資依本法其他獎勵仍未具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並於投資契約中訂明。主辦機關辦理前項公共建設,應於實施前將建設計畫與相關補貼及財務計畫,報請…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0條 主辦機關視公共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洽請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民間機構中長期貸款。但主辦機關提供融資保證,或依其他措施造成主辦機關承擔或有負債者,應提報各民意機關審議通過。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3條 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得公開發行新股,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之限制。但其已連續虧損二年以上者,應提因應計畫,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4條 民間機構經依法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為支應公共建設所需之資金,得發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債,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限制。但其發行總額,應經證券主管機關徵詢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5條 民間機構在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主辦機關應會商金管會及有關主管機關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6條 民間機構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7條 民間機構得在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下列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之:一、投資於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二、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三、投資於研究發展…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8條 民間機構及其直接承包商進口供其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之營建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經主辦機關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證明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關稅。民間機構進口供其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使用…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9條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程序及補繳,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40條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四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42條 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項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辦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43條 依前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44條 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組成甄審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審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內,擇優評定之。前項甄審標準,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時一併公告;評審期限,依個案決定之,並應通知申請…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46條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其所需之土地、設施,得由申請人自行備具,或由主辦機關提供。主辦機關為辦理前項案件,應依政策需求或參考民間提出之規劃構想書,辦理政策公告,徵求民間備具可行性評估報告提出申請。民間提出之規劃…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47條 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認為主辦機關於申請及審核程序中所為之行為或決定,違反本法及有關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一、對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之次日起至申請截…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48條 依本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外國廠商參與依本法辦理之公共建設,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49條 民間機構參與之公共建設屬公用事業者,得參照下列因素,於投資申請案財務計畫內擬訂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一、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二、營運及附屬事業收入。三、營運年限。四、權利金之支付。五、物價指數水準。…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50條 依本法營運之公共建設,政府非依法律不得要求提供減價之優惠;其依法優惠部分,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由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51-1條 主辦機關應於重大公共建設案件開始營運後有完整營運年度期間內,每年度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非屬前項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或無完整營運年度之案件,依投資契約約定辦理營運績效評定。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51-2條 主管機關於主辦機關依第九條之一辦理公共建設期間,應每年將執行情形及績效,送立法院備查。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52條 …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於一定期限內暫時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者,不在此限。三、因前款中止興建或營運,或經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管後,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投資契約。主辦機…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53條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54條 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限屆滿後,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應將現存所有之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依投資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歸還予主辦機關。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55條 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與民間機構所訂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不受本法影響。投資契約未規定者,而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時,得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公告徵求民間參與,而於本法施行後簽訂投資契約之公共建設,其於…
-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第2條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之禁建及限建,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第3條 …物之建造。二、廣告物之設置。三、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有妨礙重大公共建設興建及營運安全之障礙物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