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55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相關法規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55條 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與民間機構所訂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不受本法影響。投資契約未規定者,而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時,得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公告徵求民間參與,而於本法施行後簽訂投資契約之公共建設,其於公告載明該建設適用公告當時之獎勵民間投資法令,並將應適用之法令於投資契約訂明者,其建設及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適用公告當時之法令規定。但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者,得適用本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