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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8條 …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目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查核之用。但必要時,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並報主辦機關備查。
  2.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9條 主辦機關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其一部營運者,就該強制接管之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民間機構與接管人協議之。協議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裁決…
  3.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指定統計調查,應由各調查主辦機關優先編列預算辦理。指定統計調查經各機關以書面提出新增之申請,或因情事變更已非屬重要統計或重大政策所需者,中央主計機關得予新增或刪除。
  4.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有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所定情形者,由各調查主辦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
  5.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辦機關為經濟部。
  6.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3條 …潛在場址或縣(市)自願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遴選二個以上並經主辦機關核定及公告之場址。六、候選場址:經當地縣(市)公民投票同意之建議候選場址。
  7.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5條 主辦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設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以下簡稱選址小組),依本條例規定執行處置設施之選址工作。前項選址小組成員人數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五分之三;…
  8.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6條 主辦機關應會商主管機關選定或指定全國主要低放射性廢棄物產出機構為處置設施選址之作業者(以下簡稱選址作業者)。選址作業者應提供選址小組有關處置設施選址之資料,並執行場址調查、安全分析、公眾溝通及土地取得等工作,且應於主辦機…
  9.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7條 選址小組應於組成之日起六個月內,擬訂處置設施選址計畫,提報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應於收到前項選址計畫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選址計畫刊登於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三十日。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10.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8條 選址小組應於選址計畫經主辦機關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主辦機關公告潛在場址。
  11.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9條 選址小組應於潛在場址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辦機關提出建議候選場址遴選報告,並建議二個以上建議候選場址。主辦機關應於收到前項建議候選場址遴選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該報告公開上網並陳列或揭示於建議候選場址所在地之適當地點三…
  12.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0條 …聽證後,於潛在場址公告之日起四個月內,以書面檢具相關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經主辦機關交由選址小組審查符合第四條規定者,得優先核定為建議候選場址,並公告之。
  13.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1條 …公民投票同意者,得為候選場址。前項之候選場址有二個以上者,由主辦機關決定之。第一項地方性公民投票之公聽會及投票程序,準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辦理。第一項之場址公民投票應同日辦理,辦理公民投票所需經費由主辦機關編列預算。選定之…
  14.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2條 為推動處置設施選址工作,主辦機關得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經費作為回饋金。前項回饋金之總額以行政院核定處置設施場址時之幣值計算,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其回饋金分配比率如下:一、處置設施場址所在地鄉(鎮、市)不低於…
  15.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3條 …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應由主辦機關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八條規定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16.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4條 …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一個月內,檢附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提報主辦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為處置設施場址後,於處置設施場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之。
  17.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5條 處置設施場址需用公有土地時,選址作業者應報請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土地撥用;需用私有土地時,選址作業者應報請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土地徵收。主辦機關於辦理前項撥用或徵收時,得於撥用或徵收計畫書中載明辦理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
  18.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6條 處置設施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
  19.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7條 …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但因不可歸責於主辦機關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20.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有關業務之主辦機關(單位)劃分如左:一、關於水源涵養、國土保安、水土保持及自然保育之認定,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縣(市)為縣(市)政府農業局(科)或建設局。二、關於環境保護之認定,中央為…
  21.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9條 …係至本辦法發布時仍出租之公有土地,造具清冊,送交第二條規定之主辦機關查註意見後,檢討評估,就符合第三條規定得予放領之土地,造具擬辦公地放領清冊(含土地及承租人資料)並附具相關圖說,送請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二、內…
  22.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有關業務之主辦機關劃分如下:一、關於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之認定,中央為農業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二、關於環境保護之認定,中央為環境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三…
  23.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8條 …已有租賃關係迄今仍出租之國有耕地,造具清冊,送交第二條規定之主辦機關查註意見後檢討評估,就符合第三條規定得予放領之土地,造具擬辦國有耕地放領清冊並附具相關圖說,送請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會審議。二、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會審議決…
  24.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3條 …輛為徵收標的者,其應辦事項除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程序辦理外,其主辦機關規定如左:一、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為之。二、省道或指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為之。三、市區道路系統中為疏導…
  25.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4條 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主辦機關規定如左:一、中央由經濟部或交通部辦理。二、直轄市由建設或交通主管機關辦理。三、縣(市)由縣(市)政府辦理。
  26.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7條 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其主辦機關、會辦機關有關徵收業務之監督、考核與獎懲,由各該主辦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為之。稅捐稽徵機關經徵工程受益費,應列為稅捐稽徵成績考核。
  27.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第2條 …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依前項計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前二項租金相關事項,均應於投資契約載明。
  28.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第2-1條 …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提供該土地予該民間機構使用者,其租金得由主辦機關另以優惠方式計收,不適用前條規定。
  29.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第4條 …,或因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興建、營運者,主辦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之租金。
  30.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